转自:宁波晚报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甘肃一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颉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见面礼、三金及婚内转账等款项,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酌定女方返还30%彩礼并退还全部黄金首饰,男方要求返还婚内转账的诉求被驳回。
经查,原、被告2019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21年举办订婚及民俗婚礼,2023年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累计约2年且未生育子女。原告为缔结婚姻,向被告给付彩礼12万元、见面礼2万元,并购置老庙牌黄金首饰四金。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因宫外孕接受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及部分子宫,身体遭受一定损伤。2024年5月双方分居,原告随后诉至法院,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返还各类款项合计21.5万元。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且自身因宫外孕手术身体受损,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原告此次起诉距前次不准离婚判决未满一年,不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且被告此前也曾提起过离婚诉讼,夫妻感情已实际破裂,故准予离婚。
针对彩礼返还争议,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女方因宫外孕手术身体受损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婚嫁习俗,认为男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缺乏合理依据,酌定由被告返还彩礼与见面礼合计14万元的30%,即4.2万元,同时退还全部黄金首饰。对于原告主张返还的婚内转账,法院认定该款项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正常经济交往,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