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上海,女子在工位上吃了个外卖,趴着休息了一会,转天,女子竟然收到公司的书面警告,原因是在工作时间趴睡超过半小时,她以为这事说完就完事了,没想到隔了一天,女子又陆续收到公司给她的三份口头警告,分别是擅自离开工位,工作时间吃饭,以及擅自在工位使用个人电脑。随后公司又把3次口头警告升级为1次书面警告,最后以女子一个月收到两次书面警告为由,要解除劳动关系。女子不认同,申请了仲裁,要求赔偿113000余元,结果被驳回,女子不服,直接起诉到法院,没想到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陈女士在一家外包公司做高级工程师,后来项目撤项,将他们统一安排到一个办公地点进行管理。 本以为就是个换个地方上班,却没想到这新办公地点有一套特别的管理模式。 那就是办公区到处都装了摄像头,人事部门还专门派人盯着,天天查考勤、看监控。 虽然大家对此都不认同,但为了那份工作,大家都选择默默忍受。 一转眼,小陈在这上了三个月了,那天到了中午吃饭的时候。 小陈觉得身体不舒服,没跟同事下楼吃饭,而是点了个外卖。 谁知道快递员送来的比较晚,小陈也没多想,接过外卖就回到工位上开始吃饭。 吃完后,觉得自己还不舒服,刚好也没什么事,她就趴在桌子上想小憩一会,补充点精力。 让他没想到的是,就这么一件再平常不过的小事,她转天竟然收到了公司的书面警告。 理由是工作时间趴睡超过半小时,小陈当时就懵了,就趴着眯了一会这不很正常吗? 况且同事们也经常这样,公司之前也从来没说过不行。 小陈觉得委屈,但想着也许公司是觉得自己这次休息时间有点长,所以公司提醒一下。 而更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仅仅是个开始。 又隔了一天,人事突然找她,一口气给了她三份口头警告。 第一份是擅自离开工位,第二份是工作时间吃饭,第三份是未经批准在工位使用个人电脑。 这给小陈气的不行,她找人事解释,但人家根本不听,同时也劝她拉倒吧,说不明白。 就在大家都以为处理得这么严重这事总该完事了。 结果,没几天,公司又来通知了,说把给小陈的3次口头警告升级为1次书面警告。 然后累计小陈这个月就是2次书面警告,属于严重违反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小陈彻底傻眼了,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只不过是做了几件所有打工人都可能做的小事。 既没有影响工作进度,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怎么就成了严重违规,还要开除。 她咽不下这口气,她觉得公司就是在刻意找茬,于是她申请了劳 动 仲 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3000余元。 可让她失望的是,她的请求竟被驳回,她不服,直接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小陈确有工位趴睡行为,但同时也看到,办公室里有不少其他同事也有在工位上小憩的行为。 但公司长期以来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来没有进行过任何提醒或处罚。 偏偏就选择性地处罚了小陈一个人,这明显就是双重标准。 而对于擅自离开工位的说法,视频显示其离岗时间短、多为处理正常需求或工作事宜,并非严重违规。 至于工作时间吃外卖、工位使用个人电脑这两项,公司并无明确禁止的规章制度。 此前也未提前告知这些行为属违纪,事后才以此处罚,于法于理不符。 法院认为,小陈的相关行为即便存在不当,也只是可通过提醒教育纠正的轻微违规,远未达到严重违规程度。 而公司将本可单独提醒的小事拆分、拼凑成警告并升级为解除关系的处分,明显是刻意制造解除条件,而非规范员工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而该公司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违规到什么程度会被警告、多少次警告会被开除,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重点是小陈的行为根本达不到严重违规的标准,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外包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小陈支付赔偿金113000余元。 判决一出来,不少人拍手称快。 大家都为小陈喊鸳,打工人上班哪有没个特殊情况的。 吃个外卖、累了趴会儿、偶尔离个工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这倒好,拿着视频当找茬利器,鸡蛋里挑骨头凑警告,摆明了就是想无偿辞退,算盘打得全天下都听见了。 打工人勤勤恳恳上班都是为了赚钱糊口,这公司就没想明白,先尊重员工,员工才会真心实意为公司做事,任何事情都是相互的!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