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一育儿嫂抱着9个月的男婴进房哄睡,关上门,熄了灯,身影隐入角落。片刻后,察觉异样的父亲推门而入,发现孩子瘫软在小床上,任凭怎么呼唤、拍抚都毫无反应。送医急救后,检测报告显示,孩子血液和尿液中含有安眠药“唑吡坦”成分。回顾之前,孩子已异常嗜睡、厌奶许久,身上还起了红疹。当晚,正是育儿嫂单独哄睡孩子后,孩子出现了危险状况。面对质问,育儿嫂坚称自己“问心无愧”。目前,育儿嫂已被警方控制,但喂药瞬间的监控画面,并未记录下。 徐女士家为了平衡工作与照顾一对九个月大的龙凤胎,通过本地一家家政公司,以每月7600元的价格,聘请了一位育儿嫂邹阿姨。 邹阿姨来到这个家已有一个多月,平日里话不多,哄孩子、喂奶、做辅食,看起来勤恳本分。 徐女士夫妇虽然忙碌,但起初觉得找到了帮手,心里踏实不少。 然而,最近几周,徐女士发现,原本活泼好动的男宝宝,变得越来越嗜睡,白天醒着的时间缩短,玩耍时也显得精神萎靡,奶量明显下降,不如从前。 更令徐女士揪心的是,孩子娇嫩的皮肤上,时不时冒出一些不明原因的红疹,她曾委婉地向邹阿姨询问,是否喂养或护理上有什么变化,邹阿姨总是以“孩子可能到了厌奶期”“天气干燥皮肤敏感”等理由解释过去。 徐女士虽有疑虑,但看着邹阿姨平静的脸,又觉得是自己多心了。 2025年12月30日晚上七点半左右,按照平日的作息,该是哄宝宝入睡的时间。 邹阿姨像往常一样,抱着男宝进了婴儿房,轻声对客厅的徐女士夫妇说:“孩子困了,我带他去睡。” 随后,邹阿姨关上了房门,也关闭了房内的灯。 这一次,客厅里的父亲心里莫名有些不安,婴儿房里安静得有些异乎寻常,没有往常哄睡时偶尔的哼唱、轻拍声,也没有孩子入睡前可能发出的细微动静。 父亲终于按捺不住,起身轻轻推开了婴儿房的门,借着门外透进的微光,他看到邹阿姨站在房间的一处角落,背对着门。 而孩子,静静躺在小床上,他快步走过去,抱起儿子,双眼紧闭,对外界的动静毫无反应。 父亲轻轻呼唤,拍抚,孩子却没有丝毫苏醒的迹象。 父亲抱着孩子冲出房间,急切地唤来徐女士,夫妇俩围在孩子身边,尝试用各种方式逗弄、呼唤,甚至轻轻捏了捏孩子的小手小脚。 然而,往日里一逗就笑的宝宝,此刻还是没动静,只有微弱的呼吸。 徐女士夫妇目光投向了一旁沉默不语的邹阿姨:“孩子怎么了?刚才发生了什么?” 面对质疑,邹阿姨语气平静还略带委屈:“我就是在哄他睡觉啊。正常不正常,不是我说了算,要医生来说了算。我做得问心无愧。” 没有犹豫,徐女士立刻拨通了报警电话,同时,他们决定不等救护车,自行以最快速度将孩子送往最近的医院。 医院诊断后发现,在孩子的血液和尿液样本中,均检测出了“唑吡坦”成分。 几乎就在徐女士一家拿到医院报告的同时,辖区派出所已介入,他们调取了徐女士家中的监控录像。 视频画面记录了邹阿姨抱着孩子进入房间,关灯关门,随后身影走向监控未能完全覆盖的角落,紧接着,是父亲推门进入、发现异常的过程。 不过,监控没有直接拍到她往孩子嘴里放入东西的清晰动作,但警方认为邹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面对警方的初步询问和徐女士一家出示的医院证据,邹某某仍然坚持否认,她反复声称自己只是正常哄睡,对孩子体内为何出现安眠药成分表示不知情。 目前,邹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邹阿姨作为育儿嫂,其对孩子负有照看义务,系适格主体,其若长期对婴儿喂食安眠药,导致婴儿持续嗜睡、厌奶、长疹,已非普通失职,而是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的系统性摧残,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将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同时,邹阿姨行为可能也触犯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损害结果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标准,以及主观心态。 邹阿姨向婴儿喂食禁用安眠药,应当预见可能造成的健康损害,若司法鉴定确认婴儿健康受损已达轻伤,且邹阿姨为“图省事”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则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邹阿姨同时涉嫌两罪,一旦定罪,则构成想象竞合犯,将择一重罪处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雇佣邹阿姨的家政公司,若未能证明其在招聘、管理、培训上已尽审慎义务,将需对婴儿家庭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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