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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挪车问题引发纠纷, 女子主动扇男子耳光,且警方已经立案,但是!重点来了 因打

因挪车问题引发纠纷, 女子主动扇男子耳光,且警方已经立案,但是!重点来了 因打人女子以自己有事为借口,迟迟不到派出所配合处理,这事就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早就明确,主动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能触犯刑法。 当年青岛路虎姐殴打他人,照样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没见谁能靠找理由脱身。 涉案人不配合就办不了案?这根本说不通!法律赋予了警方强制传唤的权力,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就该强制执行。真要是“有事”能当挡箭牌,那法律的威严何在? 别让“有事”成为违法的避风港,更别让受害者等着维权。你觉得该怎么杜绝这种“躲猫猫”式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