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常有疑虑——有声音指出,我国司法体系虽借鉴部分西方制度,却在刑期执行上存在差异,西方对重刑犯多采用长期监禁且不得减刑假释的模式,而国内部分案例中,无期徒刑罪犯通过常规减刑提前出狱的情况,正在引发讨论。 2010年某涉黑案主犯张某的经历颇具代表性。 他因聚众斗殴、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服刑期间仅凭“遵守监规”的基础表现,便逐步将刑期减至19年,最终实际服刑13年即重获自由。 这一结果传到被害人家属耳中时,老人当场崩溃痛哭,那张泛黄的判决书上“无期徒刑”四个大字,在现实面前显得格外沉重。 现行刑法规定,无期徒刑罪犯服刑满两年后,若确有悔改表现可减为20至22年有期徒刑,后续还能通过多次减刑缩短刑期,实际服刑年限多在13至15年之间。 这种“降格处罚”的操作,让“无期”逐渐演变为“长期有期”的过渡形态,甚至让部分罪犯摸清了“服刑套路”。 南方某监狱的调研数据显示,近年释放的无期徒刑罪犯中,12%在五年内重新犯罪,其中不乏强奸、抢劫等恶性案件。 某重刑犯在减刑听证会上曾直言:“进去第一天就知道,只要不惹事、混够年头,总能出来。” 这种清晰的“侥幸预期”,暴露出当前刑罚惩戒力度与公众期待之间的落差。 反观西方司法实践,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曾对一名连环强奸犯判处1792年有期徒刑且不得减刑假释;德国对纳粹战犯采用的“预防性羁押”,本质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惩戒——这些看似“夸张”的刑期设置,传递的核心逻辑是:重罪者必须以终身自由为代价。 有人质疑“长期刑期不人道”,但司法的人道首先应指向受害者而非罪犯。 2023年曝光的“13岁女孩被虐案”中,凶手将被害人折磨至重伤后被判无期徒刑,按现行减刑规则,他最快13年后就能回归社会。 当凶手在狱中计算“出狱倒计时”时,被害女孩却要带着终身残疾和心理创伤度日,这种“宽宥罪犯、苛待受害者”的失衡,是否也是对司法人道的背离? 我国现行刑罚的问题,或许不在于刑期设置本身,而在于减刑假释的弹性空间过大。 低门槛的减刑标准让“无期徒刑”的威慑力大打折扣,若能针对故意杀人、强奸、涉黑等恶性犯罪设立“不得减刑假释”的刚性条款,明确“犯重罪即终身失去自由”的导向,或许能更接近“罚当其罪”的目标。 近年来,“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负面案例频发,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而“不得减刑假释”的硬规定,或可从制度上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期徒刑则是这道防线中最坚固的堡垒。 当“无期”不再意味着“终身”,当重罪者能计算着刑期等待自由,受害家庭的伤痛便难以愈合,社会的安全感也会随之流失。 借鉴西方“长期有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的模式,不是要搞“刑罚竞赛”,而是要让司法真正成为守护正义的利器——唯有明确“重罪必终身”的底线,才能让“恶有恶报”的正义得到彰显,让每个普通人都能在公平的司法环境中安心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