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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中的执行前划扣

[火R][火R]近期团队处理了承揽合同纠纷案,我方在诉前已经做了财产保全,全额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款项,后双方当庭达成调解,签署调解协议。 [向右R][向右R]调解时,对于如何付款双方存在分歧,被告方称无法额外筹集资金付款,要求先行解封账户再付款,我方出于被告可能转移财产风险考量,亦不同意先解封再付款。 [星R][星R]此时,我们跟法官沟通,能否直接由法院划扣款项偿债,其实本质就是“执行前划扣”。 经沟通,法院在调解笔录中确认了三项事宜: [一R]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骗取调解书的情形。 [二R]被告目前在法院无诉讼案件或被执行案件。 [三R]原、被告同意并申请法院进行划扣。 [看R][看R]其实这是调解或诉讼中常遇到的一种典型困境。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申请执行费时费力,双方陷入不必要的等待,进入执行后,被告还要承担信用损失、多承担一笔执行费,而法院则白白多了一件执行案件,同样费力。 [拔草R][拔草R]其实,最高院在2024年8月出台了《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务人要求通过人民法院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部门负责办理。” [向右R][向右R]因此,当调解或判决后,原告方已做财产保全,而且被告方愿意主动履行债务的,完全可以通过审判法官进行执行前划扣,迅速将款项划扣到位,免去执行之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