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精神病害人!患精神疾病女子当街追砍白发老人,刀已经举到半空。隔壁女店主赤手空拳冲了出去,一把夺下菜刀!2026年9月17日,湖南娄底,湄水桥附近街边,一个白发老人正在路上正常走着。没招谁,没惹谁。旁边突然窜出一个女子,手里攥着一把明晃晃的菜刀,扭头就朝老人身上劈过去。老人吓得扭头就跑。但年纪摆在那儿,腿脚哪跑得动。慌不择路间,被店门口停着的一辆摩托车绊倒,整个人重重摔在地上,一时爬不起来。女子几步追了上来,举刀就往下压。刀已经举到半空了。围观的人还没反应过来。隔壁店老板娘陈女士,已经从店里冲了出来。她手里什么家伙都没拿,赤手空拳迎着刀刃就上去了。动作干脆得很,一把攥住对方握刀的手腕,使劲一拧,菜刀直接被夺了下来。刀一落地,行凶女子扭头就跑。陈女士没去追,赶紧蹲下来看老人有没有受伤。老人的颈部,已经被划出两道伤口。后来有人问陈女士,当时怕不怕。她说,哪来得及想怕不怕。就看见老人被绊倒在地,刀已经举到半空了,脑子里只剩一个念头,不能让她砍下去。徒手夺刀意味着什么?刀刃不长眼,对方情绪又失控,稍有偏差,手指头可能就没了,甚至更严重。可陈女士冲上去那一瞬间,身体比脑子快,善良比恐惧快。据报道,行凶女子不是本地人,最近几天一直在附近晃悠,嘴里嘟嘟囔囔自言自语,精神状态明显不对劲。那把菜刀也不是她自己带的,是路过隔壁店时,顺手从人家桌子上抄起来的。老人跟她素不相识,半毛钱矛盾都没有,走在路上就被当成了目标。事后陈女士立刻报警,民警赶到后很快将人控制住。1、刑事责任:不是“有精神病就没事”,要看案发那一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关键不在于“她有没有精神病”,在于“她在举刀追砍老人的那一刻,能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这需要司法精神病鉴定来回答,不是靠路人说她“精神状态不对劲”就能定论的。有判例已明确了这条界限。河南高院一起案件中,行为人虽确诊精神疾病,但案发时动机明确、行为可控,法院未采纳精神病免责抗辩,依法追究全部刑责。2、强制医疗:不是“关几天就放出来”。如果鉴定认定行凶女子在案发时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她会被直接放回家吗?不会。《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实施了暴力行为;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案中,行凶女子在公共场所持刀追砍陌生人,暴力行为已经实施。老人颈部被划出两道伤口,危害后果已经产生。她连续几天在街头晃悠、自言自语,精神状态持续异常,“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个条件,在事实上是充分存在的。强制医疗不是“关几天”,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直到被评估为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为止。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3、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可以免,赔偿免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哪怕最终认定行凶女子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无需坐牢,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康复费用,依然由她的监护人全额赔偿。长春中院一起案件中,行为人经鉴定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法院认定监护人“明知被监护人存在暴力倾向,长期疏于监管,监护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判监护人全额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4万。本案中,一个精神状况明显异常的人,在街头游荡数日,没有家属看管,没有送医,直到她顺手抄起一把菜刀砍向路人。监护人的责任,在法律上是跑不掉的。4、见义勇为:陈女士有权获得表彰和奖励。陈女士赤手夺刀,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湖南省有专门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根据规定,有一定贡献的,可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金。她夺下来的不只是一把菜刀,更是一条老人的命。这样的行为,值得被认定,也值得被奖励。可是我们还是要想想,一个精神状态明显异常的人,在异地街头游荡数日,没有监护人看管,没有社区介入,没有医疗机构收治。直到她砍了人,这套制度才以“强制医疗”的形式,在事后启动。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