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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父亲去世后,和母亲闹过矛盾,竟3年没回家看望母亲一次。70多岁老母
江苏南京,男子父亲去世后,和母亲闹过矛盾,竟3年没回家看望母亲一次。70多岁老母亲一个人生活倍感孤独,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每月看望自己2次,法院判了。这起发生在南京的赡养纠纷,看起来只是母子之间的一场官司,实际上类似问题在江苏法院已经处理过多次,而且处理方式一直在变化。2013年7月1日。当天,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恰好审理了一起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案件。原告储某当时77岁。2009年3月,储某夫妻卖掉原来的住房,相关款项交给女儿,双方对之后的居住生活也作过安排。后来储某老伴去世,老人继续和女儿、女婿相处,家庭矛盾却慢慢增加。2012年8月,储某搬出了女儿家,双方往来明显减少。储某没有只要求解决钱和住房的问题。2013年4月3日,储某把女儿、女婿告到法院,还提出一个很具体的要求,希望子女能够按固定时间来看望。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不只是给生活费。成年子女和父母分开居住以后,也有经常看望、问候的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女儿、女婿至少每两个月探望储某一次,传统节日期间也要履行探望义务。这起案件后来被无锡法院公开资料称为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案。2015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回访这起案件时发现,储某与女儿、女婿已经重新有了来往。端午节前后,女婿给储某送过粽子和咸鸭蛋,储某住院期间,女儿和女婿也到医院探望。北塘法院当时还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政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后续沟通,希望双方不只是完成判决规定的次数,也能把已经生疏的家庭关系慢慢理顺。几年以后,江苏射阳又出现了一起情况不同的赡养案,2022年,一名年过九旬的老人长期独自生活。老人共有一子六女,随着身体状况下降,日常生活越来越需要子女帮助。部分子女会给一些生活费用,但四名子女在赡养责任上履行得并不充分。老人没有继续在家里争执,而是向射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关子女承担赡养费、护理费以及今后的医疗费用。法官没有急着只算每个人应该出多少钱,而是联系老人居住地村委会,了解平时究竟哪些子女在照顾,哪些费用已经承担。2022年5月11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兴桥镇安东村村委会,向四名子女送达赡养义务教育指导文书。法官说明,成年子女承担的不只有经济费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样属于赡养内容,长期不闻不问不能用一句“已经给过钱”代替。经过法院和村委会共同沟通,老人和几名子女最终达成调解。这个结果没有简单把家庭问题全部变成金额,而是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重新讲清楚。到了2025年,兴化法院审理的刘奶奶赡养案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刘奶奶80多岁,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平时主要靠农村养老金生活。刘奶奶共有五名子女,五名子女并不是明确拒绝赡养,真正争执的是过去谁付得多,今后谁该承担多少。老人最关心的也不只有生活费。刘奶奶希望五名子女少争几句,有空能够来看看,陪着说说话。法院结合各个子女的经济情况作出安排,两名儿子每月分别承担500元赡养费,三名女儿每月分别承担400元,今后的医疗费用由五名子女共同分担。与此同时,法院还要求子女每月至少问候老人一次,并在传统节日和老人生日时探望。再回到南京张某和孙某这对母子,事情也就更容易理解了。张某丈夫早年去世,张某已经70多岁,身体较弱,一个人居住。2021年,张某与独子孙某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执以后,孙某连续三年没有回家探望,母子之间的联系几乎中断。张某最终把孙某告到法院,提出的要求并不复杂,一部分是日常赡养费用,一部分就是希望孙某定期上门。法院综合张某的年龄、生活情况以及母子长期缺少往来的事实,判决孙某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同时每月至少到张某住处看望两次。判决生效后,孙某开始按照要求回家探望,母子关系也有所缓和。从2013年的无锡储某案,到2022年的射阳九旬老人案,再到2025年的兴化刘奶奶案和南京张某案,法院处理方式虽然不同,但共同点很明确。老人需要生活费用,也需要子女在生活中保持联系。给钱解决的是日常开支,定期探望解决的是无人照料、长期失联的问题。家庭出现矛盾并不会让成年子女的赡养责任消失,这也是几起案件最终都把“怎么照顾老人”落实到具体行动上的原因。信源:人民网
江苏一家养老院面临关闭,别的老人都被儿女接走,唯独剩下一位80岁瘫在床上的孙老太
江苏一家养老院面临关闭,别的老人都被儿女接走,唯独剩下一位80岁瘫在床上的孙老太。老太太这辈子可不缺儿子,亲生的三个,改嫁后又拉扯大两个继子。养老院老板愁坏了,找个车把老太太拉回家,挨个找上门,结果硬是没人来接,最后只能原路把人拉回养老院。孙老太躺在空荡荡的房间里,心中满是悲凉。这种子女推诿、老人无人照料的困境在社会中屡见不鲜。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明确将探望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法条。当天上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赡养案,成为该法实施后全国首例判决。原告是77岁的储老太,因与女儿女婿不和于2012年8月搬离,并在2013年4月3日起诉要求女儿女婿安排居住并定期探望。北塘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女儿女婿至少每两个月看望储老太一次,元旦、端午、中秋等重大节日必须看望两次,除夕至元宵之间也必须看望一次。若拒不履行探望义务,储老太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给予罚款甚至拘留。这表明法律强制保障精神慰藉,为孙老太提供了明确的法理依据。在孙老太的案中,三儿子曾以分家产不公为由推托赡养。这种借口在法律上无法立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至2023年间审理过一起相似案例。原告是年逾90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李老先生。李老先生的6个子女因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满,集体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老先生已经完成了对6个子女的抚育责任,子女理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回报,财产争议不能作为免除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6个子女每人每月向李老先生支付400元赡养费,并且每月至少探望一次。此判决证明,财产分配纠纷不能成为不养父母的理由,子女必须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除了亲生儿子,两个继子也以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对此给出了清晰界定。在柳老太太诉继子女一案中,柳老太太与丈夫延先生再婚时,继子延甲已满16岁并能独立生活,因此法庭认定未形成抚养关系。但另外四名继子女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在成长中均受柳老太太抚养教育。延先生去世后,柳老太太年过70岁且无劳动能力,起诉要求继子女给付生活费。人民法院判定,这四名继子女与柳老太太存在抚养事实,必须承担赡养责任。法庭最终综合各方经济状况,判决四人每人每月向柳老太太支付100元生活费。此案表明,只要存在过抚养教育事实,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同于亲生子女,血缘关系并非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回到孙老太的现状,养老院负责人无法安置孙老太,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联系了当地村委会和民政部门。警察与社区干部迅速介入,对孙老太的3个亲生儿子和2个继子展开传唤调解。当这5个闭门不出、推诿责任的儿子被传唤到调解现场,面对村委会出示的这些真实的法律判例和民政局即将启动的强制追缴机制,这5个儿子是否会因为害怕承担遗弃罪的刑事责任而改变态度,又将如何划分对孙老太的看护与赡养责任,案件的后续处理依然在紧张的对峙之中。信息来源:石狮公安官方微博:《养老院关停老人5个儿子无人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