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张捷财经观察 | 监管AI魔改与信息学扰乱定律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AI 模拟人物、魔改影视内容的现象愈发普遍,不仅引发版权、肖像权等法律争议,更对文化传播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AI 模拟人物、魔改影视内容的现象愈发普遍,不仅引发版权、肖像权等法律争议,更对文化传播和社会认知造成冲击。2026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治理行动,剑指 AI 魔改视频乱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此次治理明确聚焦四大名著、历史题材、革命题材及英模人物相关影视内容的 AI 魔改行为,重点清理三类违规视频:一是严重背离原作精神内核、颠覆公众基本认知的内容;二是渲染血腥暴力、猎奇低俗、违背公序良俗的作品;三是擅自挪用、篡改中华文化,导致历史时空与文明标识认知错位的内容。同时,少年儿童熟知的动画形象被改编生成的邪典动画也纳入清理范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专项治理启动半月以来,各网络平台已陆续交出整治成果。截至 1 月 15 日,抖音、微信、快手等平台累计处置违规视频超 7000 条,多个乱象突出账号被处以阶段性禁言乃至永久封禁处罚今日头条。广电总局表示,治理后将总结经验,推动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AI 魔改的泛滥,暴露出相关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实践中,版权与肖像权侵权认定成为核心难题:一方面,部分经典影视形象虽过 50 年版权保护期,但魔改行为对原作艺术价值的破坏引发广泛争议;另一方面,AI 数字分身、形象模仿等行为的侵权判定标准模糊,“相似到何种程度构成侵权” 尚无明确答案。

更关键的是人脸信息的法律属性争议。有观点认为,人脸图像属于公开可见的个人信息,不应纳入隐私保护范畴;但反对者指出,人脸包含的核心识别特征数据具有私密性,应受更高等级保护。这种界定差异直接影响 AI 魔改行为的责任认定,如曾出现的 AI 丑化他人形象案例中,侵权方常以 “未完全复刻本人” 为由规避责任。尽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AI 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但实操中的认定难点仍待破解新华网。

AI 魔改乱象的滋生,与法律制度特性密切相关。在案例法体系下,陪审团可依据公序良俗判断魔改行为的合理性,相关判例能快速回应新技术带来的法律空白;而我国成文法体系下,“法不禁止即可为” 的认知让部分主体钻制度空子,导致违规行为频发。

AI 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超法律与社会规则的迭代速度,这种 “扰乱定律” 带来的治理滞后,在网络金融等领域已有前车之鉴。当前,仅靠部门规章约束难以完全遏制乱象,需平衡技术发展与权益保护,既要防范 AI 公司因商业利益滥用技术,也要通过立法完善明确行为边界,构建适配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