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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对抗”诉讼:生父健在未送养,司法为何确认“收养”关系?

近日,一起2021年发生事实收养关系确认案的结果经当事人亲属侯某爆料引发热议。85岁的母亲张某伟与表妹张某玲以“事实收养

近日,一起2021年发生事实收养关系确认案的结果经当事人亲属侯某爆料引发热议。85岁的母亲张某伟与表妹张某玲以“事实收养”诉至北京西部某法院并获支持,该案实则由张某玲与代理律师精心策划,呈现出明显的恶意串通特征——张某伟年事已高(未出庭),无力设计复杂诉讼流程,全程由律师主导推进。庭审中,双方一致谎称张某伟无子女,否定其与侯某的合法收养关系,企图以“双方互认”的方式捏造送养事实。而审理法官未对明显疑点进行调查,主要依据存在不符合高法证据要素的证据作出判决,这一结果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质疑。

一、“零对抗”诉讼:律师操盘的虚假表演

正常民事诉讼以双方对抗、查清事实为核心,但本案中律师代张某伟与张某玲庭审全程无任何争议,陈述高度一致,本质是代理律师一手策划的、缺乏实质对抗的诉讼,其对抗性本质令人质疑。

张某伟的代理律师谎称,1969年张某玲三岁时,因张某伟无子女,经其生父协商过继,虽无收养手续但形成事实收养,现因张某伟年迈需照料诉请确认关系。张某玲当庭全盘附和,称长期与张某伟共同生活、以父母相称,愿尽赡养义务。

然而,多项证据表明,这套说辞与事实严重不符。侯某举证:张某伟1968年已合法收养自己,1978年张某伟个人档案明确记载仅有养女侯某一人,与庭审中“无子女”“1969年收养张某玲”的表述直接矛盾。且张某伟长期由侯某与保姆照料,并不存在“年迈无人照料”的情形,该项诉讼理由根本不存在事实支撑。

律师代张某伟提交的“关键证据”,仅为某部委相关部门出具的、张某伟自行填写且无审查公章(不具备法定效力)的档案记录,以及某干休所出具的不符合高法证据要素证明。张某玲全程未对原告方证据提出任何异议,亦未提交反证。这种“一方主张、一方全盘认可”的状态,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原则,实质是试图通过司法程序将虚构的收养关系合法化,以此获取非法利益,核心指向是否定侯某的合法身份。

二、隐瞒核心真相:生父健在未送养,“违法互认”造伪证

该案核心破绽,是双方刻意隐瞒张某玲生父健在且未同意送养的事实,以“违法互认”替代法定送养证据,妄图钻法律空子。

我国收养制度明确,收养需征得生父母同意(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表达意愿的除外)。张某玲生父张某(化名)健在且年迈多病需照料,从未同意送养,双方亦无生父母同意的送养证明。相反,张某玲履历明确记载张某、沈某为其生父母,生活费由生父母承担,直接戳穿“由张某伟抚养长大”的谎言。

无送养事实与同意证明,律师便策划“违法互认”:让双方在庭审中认可“收养关系”,再以张某伟自填档案记录、干休所不符合高法证据要素证明为“依据”,企图用双方合意替代法定要件。更荒谬的是,这些非法定证明竟被用来否定派出所户籍证明——派出所明确张某玲为张某伟侄女,律师却诱导法庭将自填记录曲解为亲属关系证明,混淆视听。

三、法律适用错误:偷换概念滥用条款,违背立法本意

为使虚假收养看似“合法”,代理律师刻意偷换法律概念、滥用条款,无视立法本意,误导法院裁判。

双方援引的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有着明确适用边界,仅针对“孤儿、弃婴或生父母无力抚养”三种特殊情形,且该条款的适用核心是判断收养事实发生时(1969年)是否符合前提。从事实来看,1969年张某玲生父母健在,且其生活费始终由生父母承担,足以证明当时生父母具备抚养能力,完全不符合“生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即便到2021年案件审理时,其生父仍健在,更从根本上排除了“孤儿”情形的适用可能,因此该案无论从哪个时间维度,都不应适用该条款。同时最高法意见明确,审理收养案件需遵守《婚姻法》第20条,被收养人必须与原生家庭脱离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法收养的核心要件。

张某玲始终未与原生家庭断绝联系,在2020年还和其生父,亲妹妹一同前往上海继承生母遗产,权利义务关系未终止,直接否定“事实收养”基础。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我国收养制度亦规定“一户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张某伟1968年已收养侯某,无再次收养资格。律师明知相关规定,仍隐瞒事实、偷换概念,将“寄养”伪造成“收养”,本质是滥用法律、践踏法治。

四、审理程序存疑:关键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均有瑕疵

这场存在诸多疑点的诉讼为何能胜诉?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对关键事实主动核查。但本案中,审理法院未对核心事实开展必要调查:未传唤张某玲生父核实是否同意送养,未核查张某玲的实际抚养情况,未核实张某伟已收养侯某及侯某对张某伟的赡养事实,对双方“无子女”的一致陈述未结合张某伟档案证据以及派出所户籍登记证明予以甄别,导致案件基础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证据采信环节的问题尤为突出:张某伟提交的某部委相关证明,仅为其个人档案中自行填写的“张某玲为二女儿”,无审查公章,仅能反映张某伟的个人表述,并非单位出具的法定亲属关系证明。但判决书将该证明内容理解为“单位证明双方母女关系”,并将其作为核心判案依据,这与证明文件仅记载“个人自述”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同时,法院以该自填记录否定派出所出具的法定户籍证明(明确记载张某玲为张某伟侄女),违背了证据采信的优先级规则。

本案还缺失收养关系成立所需的全部核心证据:无监护人送养同意书、无合法收养的书面或事实依据、无张某玲与原生家庭脱离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在诸多明显疑点未排除、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确认收养关系,使得判决的公正性难以令人信服,这本质上是对虚假诉讼的默许与支持。

从案件呈现的事实来看,诉讼双方存在捏造事实、提供不符合证据要素的证据、进行大量虚假陈述的行为,律师主导策划缺乏对抗性的诉讼流程,而审理程序的瑕疵与证据采信的不当,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的产生。此案暴露出的问题,不禁让公众追问:为何荒唐谎言能横行法庭?法官为何对违法事实视而不见?司法公正的底线何在?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判决的公正性与程序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此案引发的争议,本质是对司法程序规范与事实认定准确性的拷问。期待相关监督部门介入核查,厘清案件事实,纠正程序瑕疵,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筑牢司法公正的基石。(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