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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万买的本田竟是补漆车!车主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开上新车本是喜事,河南郑州的王先生却陷入维权困境——提车后发现左前翼板车漆异常,第三方鉴定证实存在喷漆修复,而4S店却以

开上新车本是喜事,河南郑州的王先生却陷入维权困境——提车后发现左前翼板车漆异常,第三方鉴定证实存在喷漆修复,而4S店却以“工艺问题”“溅漆”等理由推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经过

根据王先生的描述,今年他在当地4S店以26万元购买一辆本田汽车。提车两个月后,他发现车辆左前翼板处车漆纹路与原厂漆明显不同,遂联系4S店。销售人员最初称“漆是钣金车间溅上去的”,但王先生在洗车时被专业师傅明确告知“该处为补漆”。随后,4S店售后改口称“可能是工艺问题”。

为查明真相,王先生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车辆左前翼板存在喷漆修复痕迹。基于此,他要求退换新车或赔偿折损费,但4S店以“卖出前已做整车检测,确定无喷漆”为由拒绝,却始终无法提供PDI检测报告(车辆售前检查证明)。更令王先生气愤的是,4S店质疑其“自行补漆”,而王先生坚称从未动过车辆。

4S店检测报告“暂缺”,补偿方案遭拒

面对质疑,4S店工作人员无法当场提供PDI检测报告,但强调“车辆出厂前检测流程合规"”。对于王先生的诉求,店方提出补偿方案:赠送6次免费保养及三大件(发动机、变速箱、底盘)终身质保。然而,王先生拒绝接受。

双方协商陷入僵局后,王先生咨询了律师,律师也认为4S店“构成欺诈,可以起诉‘退一赔三’”。

那么问题来了,就王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如果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吗?

律驰驾道观点

关于“26万本田补漆车”维权案件的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中,车主王先生以26万元购买本田汽车,后经鉴定发现车辆左前翼板存在喷漆修复痕迹,与4S店协商未果后拟主张“退一赔三”。围绕该纠纷,可以归纳出以下核心争议焦点,并作相应法律分析。

一、车辆瑕疵是否属于“销售欺诈”的认定争议

4S店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从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通常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主观故意: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或应知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或作出虚假陈述。

2、客观行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3、因果关系: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如购买决定)。

4、损害后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实际损害。

结合本案分析:

主观故意:4S店作为专业销售者,负有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检测并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若其在售前已知或应知车辆存在补漆修复(例如通过PDI检测可发现),却未予告知,则可能被认定具有隐瞒的故意。

客观行为:4S店在销售时若未主动披露车辆存在补漆修复的事实,且在消费者质疑后,以“溅漆”、“工艺问题”等理由进行解释,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或作出误导性陈述。

因果关系:王先生基于购买“全新无修复”车辆的合理信赖而作出购车决定。若能证明其若知悉补漆事实便不会以该价格购买或不会购买该车,则可认定欺诈行为与其购车决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王先生支付了新车价款,却获得了存在非原厂修复记录的车辆,其财产权益及对新车品质的期待利益受到侵害。

综上,若4S店的行为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则其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欺诈。在此情况下,王先生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出的“退一赔三”诉求,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应获得司法支持。

二、PDI检测报告缺失与4S店举证责任的争议

在车辆交易过程中,4S店未能提供PDI检测报告时,是否应承担不利后果,以及如何判定其是否已完成售前合理检验义务,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PDI检测(Pre Delivery Inspection,即交付前检查)作为车辆交付前的必要程序,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车辆各项性能和状态均符合交付标准,保障消费者能够接收到质量合格的车辆。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者,基于其专业身份和交易中的地位,不仅负有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细致查验的义务,更有义务将查验所获的车辆真实状况如实告知消费者,这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重要环节。

在本案的具体情境中,4S店虽声称“检测流程合规”,但却无法出示相应的PDI检测报告。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其无法出示该报告,导致其主张缺乏有力支撑,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三、“退一赔三”诉求的成立条件与责任形式的争议

本案是否满足“退一赔三”的适用条件,抑或仅构成一般违约,适用修理、更换或折价赔偿?

“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若法院认定4S店构成欺诈,则王先生有权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主张三倍赔偿(即78万元)。若法院认为4S店虽未尽告知义务但未达到欺诈程度,则可能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认定其违约,王先生可要求修理、重做、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4S店提出的“赠送保养+终身质保”属于补救措施,但消费者有权拒绝并主张更具强制力的法律责任。

四、车辆瑕疵是否影响“整车性能”与消费者缔约目的的争议

补漆是否属于重大瑕疵,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决定及车辆使用价值。

补漆本身不一定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但属于车辆历史状态的重要信息,尤其对于新车消费者而言,车辆是否原厂漆直接影响其品质认知与购买意愿。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量瑕疵是否涉及核心功能、是否隐瞒重要事实、是否影响消费者信赖利益。本案中,补漆事实发生在交付前且未被披露,已损害消费者对“新车”状态的合理期待,可能被认定为影响缔约根本目的。

五、第三方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与4S店抗辩理由的争议

第三方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如何,4S店提出的“工艺问题”“溅漆”等抗辩是否成立。

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在诉讼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4S店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应提出反证或申请重新鉴定。

其提出的“工艺问题”“溅漆”等说法,若无证据支持,难以对抗鉴定结论。此外,4S店质疑车主“自行补漆”,亦需举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推卸责任。

综合以上争议焦点,建议王先生系统整理并固定证据(如购车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第三方鉴定报告等),可先行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果断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权。同时,应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责任形式争议(欺诈抑或一般违约)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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