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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13日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以及2026年3月9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13日发布的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以及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明确表态,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一司法规则为智能驾驶时代划定了清晰的法律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271号中确立了以下裁判要点:

1.驾驶主体不变: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2.责任不因技术转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醉驾标准适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100毫升即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即使使用了辅助驾驶功能,只要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就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2025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途中激活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随后坐到副驾驶位睡觉。车辆最终因系统自动降速停在路边。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法院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法院明确指出,王某群所驾车辆安装的是L2级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王某群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监测并脱离驾驶位置的行为属于违规驾驶,不能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和责任。

技术背景与法律依据:

1.国家标准明确分级:根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驾驶自动化分为0-5级。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量产车的“智驾系统”属于L0-L2级驾驶辅助,而非L3级以上自动驾驶。在驾驶辅助阶段,系统仅协助驾驶人完成部分任务,驾驶主体始终是驾驶人,需全程监控并随时准备接管。

2.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醉驾案件的量刑标准,即使血液酒精含量未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如两年内曾因酒驾受罚)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意义与警示:

1.统一司法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辅助驾驶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了法律适用。

2.遏制侥幸心理:针对部分驾驶人误以为“开启智驾=找代驾”的错误观念,司法判决明确“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智能辅助驾驶不能成为醉驾的“挡箭牌”。

3.促进技术规范发展:判决促使汽车厂商、销售方如实宣传辅助驾驶功能,避免过度夸大导致消费者误解;同时也推动公众正确认识智能驾驶技术的边界,强化“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智驾不免责”的安全意识。

除王某群案外,近年来多地已出现类似判决:北京张某案:2023年3月,张某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功能上路,血液酒精含量达201.4毫克/100毫升,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张某以“开启自动驾驶降低危险性”为由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浙江湖州王某刚案:2024年2月,王某刚聚餐饮酒后使用辅助驾驶系统行驶200多公里,被查获后仍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所以无论车辆搭载何种智能驾驶系统,只要尚未达到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及以上等级,驾驶人就必须始终保持对车辆的控制和监督状态。醉酒状态下即使启用辅助驾驶功能,驾驶人仍需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这一司法立场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高度负责,也为智能驾驶技术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