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济宁东方石化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加油站,因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济宁市任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罚款7000元,再次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执法检查确认,该加油站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更暗藏安全事故风险,关乎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此次处罚并非无据可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114号第A档,执法部门依法作出7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既体现了执法力度,也兼顾了裁量合理性。
安全生产无小事,事故隐患零容忍!此次处罚不仅是对涉事加油站的严肃惩戒,更给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提了醒。
市民希望应急管理部门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紧盯加油站等高危行业领域,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隐患,全力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