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 “崔某”,男,1960 年 10 月出生,本科文化,曾任某地级市副市长、下辖县级市委书记等职,2015 年 1 月被组织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现于某省第一监狱服刑。
判决情况:某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作出(2016)某 05 刑初 5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59.211 万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崔某不服上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6 月作出(2019)某刑终 192 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 年 8 月,崔某入狱服刑。
二、犯罪事实概要2003 年起,崔某先后利用在县、市两级党政领导岗位上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项目开发、干部调整、资金拨付等事项上,为多名企业主、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并有索贿情节,大量赃款赃物交由特定关系人保管持有。案件经办机关通报指出,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是当地因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被上级问责的厅级大案之一。
三、最新司法进展:减刑申请再遭驳回(一)首次减刑审查:2024 年 5 月,经审理,法院裁定对罪犯崔某不予减刑。
(二)本次减刑审查:2026 年 1 月,省第一监狱以崔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 年 6 月立案,6 月公开开庭审理,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刑罚执行机关意见:崔某在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检察机关意见:崔某入狱后基本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建议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改造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法从严。查明事实:崔某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共获表扬 12 次,改造评审 2 次良好、2 次优秀,2022—2025 年计分考核 8 次合格。(三)裁判结果:省高院认为,崔某虽获一定表扬奖励,但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流向特定关系人的违法所得尚在执行程序中,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需进一步接受改造、以观后效,遂裁定对罪犯崔某本次不予减刑。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警示1. 权力是把双刃剑,用权必受监督。 崔某从基层干部一步步走上市级领导岗位,本应珍惜组织信任、勤政为民,却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项目开发等 “肥差” 上大搞权钱交易,把公权力异化为敛财工具。事实再次证明:权力没有天然的 “保险箱”,谁把权力当私产,谁就要付出自由的代价。
2. 贪欲之口一旦张开,就难以收住。 受贿金额近亿元、且有索贿情节,反映的不是一时糊涂,而是长期放任贪欲膨胀、愈陷愈深。从接受第一笔馈赠到积重难返,中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小节不守,大节难保;贪欲不遏,终酿大祸。
3. 赃款追缴不彻底,减刑就无从谈起。 本案中 “流向特定关系人的违法所得尚在执行程序中” 成为法院认定其未确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的重要依据。这释放出明确信号:受贿所得必须追缴到位,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衡量认罪悔罪、决定是否减刑的硬杠杠。 心存侥幸、转移隐匿赃款的,减刑之路只会越走越窄。
4. 违法犯罪没有 “安全着陆”。 崔某已年过六旬、获无期徒刑,仍在狱中为当年的贪念付出代价,两次减刑申请均被驳回。“伸手必被捉” 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贯穿查办、审判、执行全过程的铁律。
五、结语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案为鉴,可以知敬畏。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从崔某案中深刻汲取教训:
守住底线:牢记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始终敬畏党纪国法;管住小节:对 “小恩小惠”“人情往来” 保持高度警惕,筑牢第一道防线;算清大账: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自由账,一念之差,天壤之别;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 唯有心存敬畏、行有所止,方能行稳致远、善始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