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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典型案例为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撑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具体案例阐明并强调农村“外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的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具体案例阐明并强调农村“外嫁女”在宅基地继承、土地权益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合法权利,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应依法保障这些权益,纠正因传统观念或不当操作导致的侵权行为。

下面,京坤律师总结一下两个主要案例的要点,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山东支某兰宅基地继承权纠纷案

案情: 父亲去世后,弟弟支某瑞单方面获得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已外嫁迁出户口的姐姐支某兰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登记,但一审、再审法院均以她“非本村集体成员”为由驳回。

结果: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支某兰作为合法继承人,与宅基地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最终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了仅登记给支某瑞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要点: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嫁女”可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而获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其继承权不受歧视。

案例二:江苏张某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情: 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被村集体以“自然闭户”为由收回并转给堂兄。离异后户口迁回本村的女儿张某甲多年诉讼,要求确认权益,但因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案范围,其诉求一直未获支持。

结果: 检察机关介入后,没有简单支持其法律诉求(因判决本身无误),而是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督促镇政府重视并解决张某甲的实际居住问题。最终,镇政府为张某甲提供了以安置价购买安置房的方案,解决了其长达十年的纠纷。

法律要点: 户口迁回的“外嫁女”应享有村民相应的宅基地权益。对于程序复杂、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协作寻求实质性解决方案,保障妇女基本权益。

评论列表

用户69xxx44
用户69xxx44 1
2026-01-20 14:09
案例一,外嫁已迁出户口可以继承宅基地吗?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内部人员才能拥有使用权,已迁出户口的继承所得只能是房屋的使用权,而非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