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伤残赔偿金属给付性赔偿,主张适用“填平原则”,不予支持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需要明白两个概念“补偿性赔偿”和“给付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我们可以理解其为“报销单”,补偿就像凭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需要明白两个概念“补偿性赔偿”和“给付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我们可以理解其为“报销单”,补偿就像凭票报销一样!举个例子:你有个水杯,被别人不小心打碎了。对方赔你一个一模一样的新水杯或者赔你买这个新水杯的钱。这种适用“填平坑洞”原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填平原则”,目的是让你恢复到东西没坏之前的状态,不让你亏钱,但也不让你因此赚钱。
补偿性赔偿多用于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等,花了多少,提供了票据,对方就赔多少。这部分赔偿不能重复要,因为损失只有一份。
给付性赔偿,我们可以理解其为“慰问金”,可以重复保障!举个例子:别人将你撞伤,骨折后留下的残疾,这时候就给你带来深远影响,比如生活的不便、精神痛苦等。无法像打碎杯子一样用“再买一个”来弥补。这不是报销具体花费,而是对你“不可逆转的损失”。这种就不适用“填平原则”。因为恢复不到原来的状态了。
给付性赔偿多用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部分赔偿可以有多份!
下面通过一则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2025)鲁06民终7474号
案情简要孙某为外卖骑手,为山东某公司的员工。2022年11月13日,山东某公司为包括孙某在内的骑手,在新疆某公司(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保险期间仅为1天的“雇主责任险”。
保单明确将孙某列为保障雇员。这份保险的特别约定中写明,保障范围包括配送期间发生的意外。
就在投保当天,2022年11月13日,孙某在配送外卖时,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
孙某伤势严重,诊断为左髋臼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45天,共花费医疗费5.3万余元。
孙某首先向交通事故责任方赵某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对方赔付了医疗费46450元。
2024年底,孙某为向雇主险保险公司索赔,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依据保单约定的工伤标准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九级伤残。
孙某及雇主山东某公司随即向新疆某公司(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剩余的医疗费、以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等。但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
因索赔未果,孙某将山东某公司(雇主) 和新疆某公司(保险公司) 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者连带支付其医疗费差额、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22万余元。
一审判决由新疆某公司(保险公司) 直接向孙某支付全部索赔金额22万余元,雇主山东某公司无需再承担责任。
新疆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主要争议孙某是否具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主张孙某需先确定与雇主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明确雇主责任类型后方可索赔。
孙某已获交通事故赔偿后,能否再主张保险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适用“损害填平原则”,孙某已获侵权方赔偿,不应重复获赔。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孙某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合同中已列明孙某为雇员,视为保险公司对其雇员身份的认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在被保险人(雇主)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情况下,第三者(孙某)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伤残赔偿金不适用“损害填平原则”。伤残赔偿金属给付性赔偿,不同于实际损失补偿,受害人可以获得多份赔偿。孙某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其依据雇主责任险再次主张伤残赔偿金。
简要分析本案分清楚了“补偿性赔偿”和“给付性赔偿”的关系,认定伤残赔偿金不属于“损失填平”范围,支持劳动者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享有保险保障,符合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
在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化的背景下,法院依据保险合同记载直接认定雇员身份,避免劳动者陷入冗长的劳动关系确认程序,保障其及时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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