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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一医院给患者输液时使用过期药品,患者输液后出现不良反应却被告知不影响身体,卫健委:医院罚款2万元加警告处罚

2025年8月27日,江苏省泰州泰兴市的王女士在医院输液时发现药品已经过期近1个半月,医院却告诉她输过期药也不影响身体。

2025年8月27日,江苏省泰州泰兴市的王女士在医院输液时发现药品已经过期近1个半月,医院却告诉她输过期药也不影响身体。因后期身体出现不适反应,王女士向当地卫健部门进行了投诉。

12月8日,王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投诉后一直没有得到回应,直到今天(12月8日)看到朋友发给她的截图才知道卫健部门仅对医院作出2万元罚款和警告的处罚。

药品外包装显示药品已经过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王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8月26日,她因肺炎到泰兴市中医院入院治疗,医生为其开具了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等药物,每天输液治疗。“8月27日,在输液过程中我发现药品过期,输液的液体生产时间是2023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我发现后就立即联系护士,护士很快取走了过期药品,等我家人赶过去时输液袋子都被护士处理了。”王女士说,发现药品过期后,她和家人一直在和医院沟通,但被多次告知输了过期药品对身体不会有什么影响。

王女士说,从8月28日起,她就出现了发热、胸闷、心悸等症状。与医院沟通后,医院认为是她心理压力大、饮食问题等原因导致的。王女士说,因对医院的态度不认可,她向当地卫健委等部门进行了投诉。

泰州市政府网站“信用泰州”的官方消息显示,12月3日,针对王女士的投诉,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处罚决定,确认泰兴市中医院于2025年8月27日使用过期盐酸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为患者进行诊治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泰兴市中医院作出了罚款2万元及警告的处罚。

卫健委对医院作出罚款2万元及警告的处罚。图片来源/信用泰州

王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投诉后她没有收到相关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她是看到朋友发给她的截图,才知道事情的处理结果。“另外,到现在医院也没给我一个说法,还是说不良反应是我自身原因导致的。”

对此事,泰兴市中医院医患沟通办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相关科室有报备过这个事,但是她(指王女士)是找卫健委投诉的,医院不知道怎么处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使用劣药的,要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药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于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所以,王女士使用了医院提供的过期药品,有权向医院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时,医院使用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来源:上游新闻 编辑: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