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相关方反映,2022至2023年间,d自然人通过控制多家企业、组织协同投标、借用他人资质等方式,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连续承接至少8个装修改造项目,涉及金额超过2000万元。部分项目在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前数月已开始实际设计与施工,中标后又全部交由第三方实施,甚至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引发现场人员集体表达诉求,对市场秩序及基层劳动者权益造成明显影响。此类操作不仅背离常规商业规范,亦可能触及相关法律法规,亟需有关方面介入核查。
一、未定标先施工?程序合规性存疑
据所获材料,在《安新县邮政综合大楼装修改造项目》中,相关方于2023年5月8日即向实际执行单位提供了完整设计方案并安排具体任务,而正式的中标通知直至同年7月5日才发出。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方不得与招标方就关键内容提前沟通;第四十三条亦明确,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就方案或报价等实质事项进行协商。此类“先行动、后走流程”的做法,已涉嫌违反法定招投标规则。
二、同一控制人操控多家单位参与竞标,行为性质严重
调查发现,董自然人长期通过借用资质的方式,操控包括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弘建设有限公司等不少于5家企业,反复参与同一批项目的竞标活动,形成高度关联的投标结构。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设有明确条款,若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可追究相应责任。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举了多项视为串通的情形,如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主体编制等。本案中多单位轮替中标、背后控制关系高度重合,已接近法律界定的严重情形。
三、无资质承揽 + 全-面分包 + 款项拖欠,多重问题交织
董自然人自身并无建筑施工-资格,全程依赖借用其他企业名义参与竞标;中标后,又将全部工程交由外部团队执行,仅作为中间环节存在,赚取高额利润,获取暴利。在雄安某网点项目中,因拒绝按约支付款项,导致现场作业人员采取公开-方式表达诉求,造成不-良社会反响。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借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亦明令不得将全部工程转交他人实施。此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指出,总承包单位对下游用工及报酬支付负有管理义务,若因分包安排不当导致报酬未能及时兑现,应由其先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曾被记入不-良记录的企业仍能中标,审查机制引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主要被借用资质的“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在2021年因提交虚假业绩材料被河北省住建部门通报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然而,该公司在2023年仍顺利通过相关项目资格审核并获得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均要求参与方具备良好信誉及健全财务制度,存在重大违规记录者原则上不应参与。允许此类单位进入采购流程,反映出采购主体在资格把关方面可能存在疏漏。
五、多次反映未见进展,建议上级介入
相关方表示,自2024年下半年起已多次向邮政系统内部相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但至今未见实质性回应。鉴于问题涉及范围较广、操作手法系统化,仅依靠内部渠道恐难以有效厘清。
建议:
暂停涉事项目的资金拨付;
对董某及相关企业启动正式调查;
审视并厘清内部审核环节的责任归属。
结语
此案不仅关乎个别项目合规与否,更触及公共采购环境的公平基础。若类似“借用资质—协同竞标—提前实施—整体分包—报酬拖欠”的操作模式持续存在,公共资源易被不当占用,一-线劳动者的付出也可能难以获得应有回报。唯有通过依法依规、透明公开的处理方式,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与公众信任。阳光之下,方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