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中,“没达到条款规定的治疗时间”这种拒赔理由很常见,特别是在案件牵涉到深度昏迷之类的重症情况时,要是医学判断跟保险条款有差别,患者家属通常容易进到维权困难的境地,今天就借着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这类纠纷的关键之处
2022年3月,王某给自己投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里对“深度昏迷”的理赔条件有明确规定:得满足格拉斯哥昏迷评分≤5分而且要持续使用呼吸机等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2023年1月,王某突然脑出血,被紧急送到医院,经过抢救后陷入深度昏迷,格拉斯哥评分是4分,完全符合深度昏迷的医学判定标准。
可是因为病情发展得快还很危急,家属坚持治疗72小时后,没办法只能选择停止用呼吸机治疗,王某最后还是去世了。
家眷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却收到拒赔通知,原因是“没符合持续用呼吸机96小时”的条款约定,
想要弄明白这起重疾险拒赔纠纷的关键问题,首先得从医学角度去知晓深度昏迷这类病症
深度昏迷是意识障碍中最为严重的阶段,患者彻底失去了意识,对外界的各类刺激通通没反应,身体的自主活动也全都没。
临床上常用格拉斯哥昏迷量表(GCS来评估昏迷程度,评分8分就算是昏迷状态,≤5分就被判定为深度昏迷,王某4分的评分显然已经达到这个标准了。
得留意呼吸机可是重症监护当中至关重要的生命支持设备,它主要的作用是维持呼吸功能,但它可不是诊断深度昏迷的必需条件哈。
在这个案子里,王某的病情恶化速度很快,家属在72小时后选择撤除生命支持,完全是根据病情已经不可逆的医学判断做出的无奈之举,并不是为了避开保险条款特意这么做的。
身为处理过诸多保险纠纷的律师,我觉得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医学诊断结果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出现差异时,该如何合理界定保险责任。
打从司法实际状况来讲,这类案子的判决得综合思量好几个方面,
首先是条款解释的合理性问题,保险条款针对“深度昏迷”设定了昏迷程度与治疗方式这两项条件,其中昏迷程度的判定和医学标准相符,可治疗时长的要求在特定情形下就显得太机械了——当患者的昏迷状态已明确不可逆时,继续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更多只是延缓生物学死亡的进程,此时硬要满足96小时的治疗时长,显然缺乏足够的医学依据。
其次是条款性质的认定,保险公司把“持续使用呼吸机96小时”当作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这样的约定属于“隐性免责条款”,因为它在医学诊断标准之外增设了附加条件,实际上缩小了保险的保障范围。
要是这类条款在制定时没充分考虑到医学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就可能因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再者是近因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王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脑出血引发的不可逆脑损伤,家属放弃治疗只是尊重病情发展的选择,并非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所以部分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会采用“实质符合”的裁判标准,即只要患者的昏迷程度已满足重大疾病的实质特征,仅仅由于合理的医疗决策致使未达到条款约定的治疗时长,保险公司不应直接拒赔。
可是保险理赔案件很复杂,看起来差不多的案情,可能就因为一个细节不一样,结果完全不同,
我们再看另一起类似的重疾险拒赔案例:患者同样因脑出血陷入昏迷,GCS评分5分,但家属在治疗48小时后主动要求转院,使得呼吸机治疗中断。
最终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原因在于该患者的昏迷状态尚未经医学确认达到不可逆程度,转院时仍有微弱的自主呼吸,而且治疗中断并非出于医疗必需,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
对比来看,王某一案中有充分的医学证据证明昏迷已不可逆,治疗决策也完全符合医疗伦理,这正是两个案件结果不同的关键所在。
这也提醒我们,碰到保险理赔纠纷的时候,可不能随便套用别的案子的处理办法
正是因为保险理赔案件存在这样的细节差异,专业的法律维权才显得格外重要。
作为既懂医学又熟悉保险行业的律师,何帆律师能够凭借医学背景精准解读病历中的关键信息,抓住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曾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经历,也让何帆律师对保险公司常用的拒赔理由及条款漏洞十分清楚。
其多年法官生涯中审理了诸多保险纠纷,由此积累起丰富的诉讼策略库,明白怎样从司法裁判角度构建最为有力的维权方案。
就拿这个案子来说,表面上不过是“差了24小时呼吸机使用时长”这类小事情,可背后涉及到条款效能、医学判断以及保险责任等诸多复杂情况,这些都得依靠专业的保险理赔律师去好好剖析并专业处理。
要是你也碰到类似的保险理赔麻烦,赶紧找专业的人帮忙,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这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