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时仁义,做梦都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莫名其妙背上30万的债务。更魔幻的是,同是共同还款人,有人面签,有人没面签;信贷员的话前后矛盾,像川剧变脸;就连那条到处乱飞的银行电子链接,到底谁发的,现在都成了罗生门!
位于郑州市大学路的河南农商行郑州二七支行网点
朋友一句话,背上30万债
事情要从2021年底说起。
那天,时仁义的朋友李某找到他,让他“为自己贷款帮忙担保”,请求协助。
出于朋友义气,时仁义没多想,顺手在李某转发的电子链接上输了姓名。事后没几天李某明确告知他“因借款人资格不符要求问题,贷款未获批”,银行自始至终没有联系过时仁义,他信以为真,以为此事已了解。
谁知道,2023年12月,一通原郑州农商银行二七支行(下称“河南农商行郑州二七支行”)信贷员张某打去的催收电话直接把他砸懵了,时仁义从“担保人”变成了“共同还款人”,借款人由李某变成了滑某。“我完全不了解情况,没进行过面签、面谈,没提供过任何资料,也没有收到银行的任何核实或确认信息。”时仁义表示。
被“跳过”的面签,“替罪羊”被拉下水
随着时仁义深挖,一条暗箱操作链浮出水面。
按信贷员张某的说法,借款人滑某30万贷款为银行纯个人信用类,原本不需要共同还款人,也不需要担保。张某个人认为这笔贷款有一定风险,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便强加了三个共同还款人!
这三个人分别是:时仁义(第三人);李某(滑某丈夫),后来时仁义才知道,这人房子早就断供了,征信一塌糊涂;滑某公公,一个60多岁在家种地的农民。
时仁义后来发现一个细思极恐的细节:同样是共同还款人,银行的操作却天差地别!滑某丈夫和滑某公公都正儿八经去银行面签了——面对面、签合同、按手印,一个环节都没少。
唯独时仁义,全程没接到银行一个电话,没见过银行一个人,没签过一份纸质合同,就这样稀里糊涂成了共同还款人!“同样是共同还款人,凭什么别人都要面签,就我省了?”时仁义想不通,“难道是因为我‘比较好说话’,连面签都省了?”
电子链接成“罗生门”,银行风控形同虚设
更离谱的还在后头。
那条让时仁义“签字”的电子链接,到底是谁发的?信贷员张某的说法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在被举报前,张某信誓旦旦说:“链接是你在银行,我发给你的。”;被举报到金融监管局后,张某立马改口:“链接确实不是我发给你的,是借款人发的。”
时仁义懵了:银行电子签章系统就这么随便,谁都能发链接?
业内人士指出,电子签章作为银行贷款合同签署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遵循“面签”原则,确保签署人真实意愿。若非银行人员可随意发送链接、生成承诺书,那银行的电子签章管理制度简直就是个筛子,给冒名签署、违规操作留下巨大空间。
银行贷款的相关录音证据材料
信贷员的“变脸”还不止一次。起初,当时仁义找他对质时,张某辩称:“共同还款人就是担保,一个意思。”
然而,当时仁义一纸诉状递到金融监管局,张某立马改口:“共同还款人和担保不一样,之前是口误。”
更让人无语的是,张某还承认了一个事实:银行在贷后管理环节确实存在问题,他没有按照要求对借款人进行每月见面签字。
“神逻辑”:无需审查与霸王条款
更让时仁义崩溃的是银行信贷员的态度。他质问张某:“银行增加共同还款人,难道不审查资质吗?”
张某答得理直气壮:“不需要审查,任何人都行,只要银行同意。”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必须面签、必须审查,到他们嘴里全成了摆设。更讽刺的是,信贷员一边说“不需要审查”,一边又号称“每笔贷款需经5级审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时仁义事后拿到那份让他背债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翻开一看,里面的条款更是让人目瞪口呆。
河南吉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坤指出,该承诺书多项条款存在法律瑕疵:第5条规定银行与借款人变更合同“无需另行征得本人同意”,但共同还款人仍需承担责任;第6条要求即使主合同无效,共同还款人仍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存在冲突;第7条“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表述,意图排除共同还款人在受欺诈、胁迫情形下的法定合同撤销权。
最受争议的是第9条:“手机验证码通过即视为本人操作”,而且“任何情况下”都由本人担责。王坤表示,这种条款意图免除银行对交易操作的身份识别与安全审核义务,在发生盗用、诈骗等非本人过错情形时,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法被直接适用。
监管举报遇阻:同类问题并非孤例
时仁义拿着录音举报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结果等来一纸告知书:“举报人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具体工作人员姓名,提供录音不足以证明。材料不全,建议补充。”
河南金融监管局回信内容和举报材料签收详情
时仁义质疑:录音不算证据?举报信不算材料?信贷员的名字我都写清楚了,还要我怎么提供?
对此,河南吉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坤指出,即便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有限,作为专门监管机构,也应主动启动核查程序,调阅银行信贷档案、核查资金流向、约谈相关人员,查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举报线索简单退回,可能不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与纠正。
媒体评论员胡堃直言,河南金融监管局的回应暴露出当前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真空地带”:监管部门对银行涉嫌违规放贷、资金挪用等行为缺乏主动调查意识,过度依赖举报人提供“完整证据链”,导致大量违规线索被搁置。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明文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涉嫌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等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介入调查并进行处罚。
梳理公开报道发现,河南农商银行系统(多由农信社改制而来)曾发生多起疑似利用特殊人群身份违规办理贷款的案例,如低保、智障人士“被贷款”或“被担保”等。这些事件共同指向贷款审批核心环节的风险管控问题。
2010年、2012年,河南南阳唐河县农商行,一名智障者两年内两次“被担保”贷款共10万元,且两笔不良贷款过期多年;2018年,洛阳伊川农商行,一名享受低保的智障人士,名下突然出现36万元贷款,导致其低保面临取消;2019年,一位“从1数到10都困难”的低保户智障老人,被诱骗签名贷款15万元,钱被他人取走。老人反被洛阳嵩县农商行起诉,低保被冻结;2023年,郑州农商行违规转贷丑闻发酵,郑州育人教育集团员工“被贷款”负债累累。
目前,涉事银行那边,至今没给一个说法,没出示任何合规审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