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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竞拍,权益悬空:“房地一体”原则下的债权困局

合法竞拍,权益悬空:“房地一体”原则下的债权困局一、债权难讨:从借款纠纷到司法拍卖一场看似合规的司法拍卖,却在一年半后被
合法竞拍,权益悬空:“房地一体”原则下的债权困局一、债权难讨:从借款纠纷到司法拍卖

一场看似合规的司法拍卖,却在一年半后被撤销?程明礼的维权之路,始于成都银龙油料贸易有限公司长期拖欠的大额借款。据其陈述,自借款到期后,他曾通过面谈、函件等多种方式反复催讨,但银龙公司以“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持续推诿。此时银龙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仅公开信息显示的被执行人案件就达十余起,程明礼意识到若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债权可能彻底落空。

2023年,他无奈之下向河南泌阳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最终法院依法将银龙公司名下的5栋建筑物纳入执行标的——这些建筑是银龙公司“成品油接卸项目”的核心配套设施,也是其为数不多可供执行的实体资产。

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评估,5栋建筑物估值283.34万元。2023年8月,泌阳县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公告,明确标注“拍卖标的仅为建筑物本身,不含土地使用权”,确保所有竞买人知晓标的现状。9月8日,四川明**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程明礼)以250万元竞得,次日便将全款缴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后续还投入资金对建筑物进行改造。

很少有人知道,这场拍卖的“房地分离”状态并非法院造成。事实上,银龙公司的建筑物2021年就已建成,但土地直到2022年9月才由其全资子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取得。虽然后来子公司股权转回银龙公司,但在拍卖时,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不同主体的事实已客观存在,这是银龙公司自身经营决策和行政出让行为导致的结果。

二、三级法院博弈:拍卖合法性的拉锯战

拍卖成交半个月后,2023年9月27日,银龙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同年11月,银龙公司向泌阳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未一并拍卖土地违法,损害破产财产价值”。泌阳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拍卖成交在破产申请前,程序合法,驳回了异议。

银龙公司不服,上诉至驻马店中院。中院明确“土地与建筑物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时,法院可单独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最终维持“拍卖合法”的结论,仅纠正了泌阳法院裁定的表述瑕疵。

河南高院却推翻前两级法院裁定,仅以《民法典》“房地一体处分”为由,认为需一并处置建筑物与土地,忽略核心事实:拍卖时土地不属于银龙公司,法院无权处置他人财产,且直接导致程明礼已完成的合法交易作废,债权彻底失去兑现可能。

三、争议焦点:“房地一体”能否无视客观事实?

这场纠纷的核心矛盾,本质上是法律原则适用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即“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能否无视“房地权属分离”的既定事实。

《民法典》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其立法本意是避免出现“建筑物归一人、土地归另一人”的权利冲突,保障不动产交易的稳定性,但该原则的适用存在明确前提——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归属于同一主体。而本案中,拍卖时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银龙公司子公司名下,与建筑物所有权分属不同主体,这一事实有土地使用权证、工商登记信息等充分证据佐证。河南高院将“查封阶段的房地关联效力”与“处置阶段的权属分离事实”混为一谈,直接援引“房地一体”原则否定拍卖效力,显然与“权属不同可单独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条款相抵触,属于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错误。

更关键的是,程明礼的权益已实质受损。他按法定程序竞买、付款、改造,交易早已完成且合法有效。银龙公司涉案27起、金额超5.6亿元,无力偿债,这笔拍卖款是程明礼债权实现的唯一希望。高院裁定不仅破坏司法拍卖公信力,还让他前期投入面临损失,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忽视。

银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全国涉案27起,金额超5.6亿元,早已无力偿债。程明礼的拍卖款本是他拿回欠款的唯一希望,如今却因一纸裁定化为泡影。他质疑,河南高院在审理时未充分审查拍卖公告、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也未认真听取债权人意见,这样的裁定如何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一场程序完整、事实清晰的合法拍卖,却因上级法院对法律原则的片面适用而被轻易撤销,程明礼的遭遇凸显核心问题:当法律原则适用脱离客观事实,受损的是普通债权人的切实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拍卖程序合规、权属事实清晰,却因不当法律适用导致债权落空,这不仅让程明礼陷入困境,更让公众对“司法保障权益”产生质疑。期待相关部门正视案件关键事实,纠正错误裁定,还债权人一个公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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