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简单来讲,人民调解协议就是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矛盾双方坐下来谈,帮忙理清事实、讲道理、说法律,最终促成你们双方都同意的一个解决方案。
那么,我们关心的问题来了,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这时,调解协议就像你签了一份合同,道德上和法律原则上你都得遵守。但如果有一方事后反悔、耍赖不执行,守约方需要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这个协议。
到这里问题又来了,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将其效力变得更高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条规定什么意思呢?
简单来讲就是协议签好后,在30天内,双方可以一起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对方再不履行,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像执行判决书一样,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财产。
为了便于理解,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2025)鲁民申11488号
案情简要张某(男,1986年生)与王某(女,2005年生)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订立婚约。
根据张某主张及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为促成婚姻,张某及其家庭按照当地习俗,向王某及其父母支付了总计152,000元的彩礼。此外,还支付了如“份子钱”、“压匣子钱”等其他款项。
后因故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解除。此时,关于巨额彩礼的返还问题成为双方的核心矛盾。
纠纷发生后,双方并未直接诉至法院,而是共同前往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于2025年诉讼前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协议约定,由王某一家向张某退还彩礼款70,000元。协议由张某与王某父亲等人签名,并经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
协议达成后,王某一家如约向张某支付了70,000元,张某接收了该笔款项。至此,从形式上看,该民间纠纷已经通过调解方式了结。
收到7万元后,张某认为退还金额远低于其实际支付的15万余元及其他花费,深感不公。他认为调解时自己因经济压力大、情绪不稳定,并非完全自愿,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于是,张某将王某乙及其父母三人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庭审中核心诉求为 “返还彩礼款差额89,400元”。
该请求先后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张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张某主张调解协议是在其“经济极度困难、心理压力巨大”的情况下非自愿签署的,且一审程序违法,对调解协议未质证。
法律适用问题?张某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应返还彩礼;而法院则认为,在已有生效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的情况下,应优先尊重该协议的约束力。
裁判要旨调解协议具有优先性。对于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纠纷,在协议本身未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当事人不能就“原纠纷”随意反悔并另行提起诉讼。
程序瑕疵的补救问题。一审法院未对调解协议进行庭审质证虽属程序瑕疵,但张某在二审中认可调解事实及签名真实性,该瑕疵得以补正,不影响关键事实的认定。
简要分析人民调解协议贯彻了“息诉止争”的法治原则。 人民调解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裁决肯定了合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终局性效力,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高效、彻底地解决矛盾,避免纠纷久拖不决,浪费司法资源。
只要调解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律就保护其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效力瑕疵,其关于“非自愿”的主张未被采信。
作为“马后炮”式的文章,还是要做一个提醒,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务必审慎理解条款内容,一旦签署并履行,便产生法律约束力。事后若反悔,想要推翻协议,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门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