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香港居民邹东发怀揣着对家乡的深厚感情,携五百余万元巨资回到广东惠东投资购地。他以为手握白纸黑字的“担保书”和“协议书”,便是为自己的晚年和家族事业筑下了坚实的基石。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这笔耗尽半生积蓄的投资,竟成为一场延续二十余年的诉讼拉锯战。近日,邹东发向媒体反映,其案件于2026年2月被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后,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期盼二审法院能够开庭审理,还他一个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的关注,得到上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九十年代携资返乡:一纸担保书与五百多万血汗钱

上世纪90年代末,正值内地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热潮。祖籍广东惠东的香港居民邹东发,于1999年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被告陈志华及其外甥邱庆伟。陈志华当时承诺,可由邱庆伟向邹东发转让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的工业用地。1999年2月5日,陈志华亲笔出具《担保书》,明确担保邱庆伟出让50亩土地给邹东发。同年4月,在陈志华见证下,邹东发与邱庆伟签订了第一份购地《协议书》。2000年9月,为进一步扩大投资,陈志华又与邹东发另行签订《协议书》,承诺由邱庆伟再增加10亩地,并明确约定“若第三人不接受增加时,由被告陈志华在同等地方补给原告”。

基于这些白纸黑字的承诺,邹东发在随后的几年里陆续支付巨额购地款。2004年7月1日,双方再次确认供地面积为60.65亩,并细化了付款条款。据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邹东发前后共支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454万元,这些钱几乎是他当时在港打拼半生的全部积蓄,承载着一个游子对故乡投资的全部期待。而对于本案诉争的2192.1平方米土地,邹东发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表示愿意支付相应的土地转让款299,177.8元,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

邹东发回忆道:“那时候我把香港的房子都抵押了,把钱一笔一笔汇过来,就是因为相信家乡人,相信白纸黑字的承诺。谁能想到,这一等就是二十多年。”
二十年诉讼长跑:从“无权处分”到“权利人承诺”的艰难维权
邹东发的购地噩梦始于2012年。当他要求办理最后130间房(共计7018.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时,才发现其中2192.1平方米的土地竟登记在被告陈志华投资的“惠东县高艺电脑机绣厂”名下,而非邱庆伟名下。
2013年,邹东发将邱庆伟诉至法院,即(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8号案。在该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由于登记在高艺机绣厂名下的2192.1平方米土地涉及案外人权利,邱庆伟无权处分,故解除了邹东发与邱庆伟就该部分土地的转让约定。
然而,就在该案诉讼期间的2014年1月6日,事情出现重大转机。被告陈志华及惠东县高艺电脑机绣厂共同向广东省高院出具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说明》,明确表示:“高艺厂和陈志华先生追认邱庆伟有权处分该土地”,并承诺“如果邹东发能够按照其与邱庆伟签订的涉及该土地合同之约定,向邱庆伟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其他相关合同义务和责任,高艺厂和陈志华先生同意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邹东发认为,这份《说明》是土地权利人作出的独立、全新的履约承诺。然而,省高院108号判决以“办证费用承担问题表述不完全相符”及“陈志华非案件当事人”为由,未采信该《说明》。
无奈之下,邹东发依据这份《说明》及陈志华早年出具的《保证书》和《协议书》,单独将陈志华及高艺机绣厂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履行承诺,将涉案2192.1平方米土地过户。
该案于2025年7月18日由惠东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6年2月4日,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邹东发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生效的(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解除邹东发与邱庆伟于2004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土地转让总面积中登记在惠东县高艺电脑机绣厂名下的2192.1平方米土地的转让。原告在上述判决生效后未与二被告另行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其主张在2014年1月作出的说明是对土地转让的再次承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据悉,该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邹东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陈志华、惠东县高艺电脑机绣厂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第三人邱庆伟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
这一判决让年过六旬的邹东发几乎崩溃:“他们写了保证书,出了担保函,2014年还亲笔写了说明同意过户,现在人不到庭、不答辩,法院反而说我证据不足?我的证据还不足吗?这二十多年我到底要怎么做才能拿回属于我的东西?”
代理律师观点: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值得商榷
针对一审判决,邹东发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尚有若干法律问题值得商榷,或需在二审程序中进一步厘清。
关于陈志华承诺的法律性质问题。 代理律师指出,陈志华在1999年的《保证书》和2000年的《协议书》中作出的“补足土地”承诺,其法律性质或有别于一般的保证合同。从文义上看,该承诺设定了当邱庆伟未能足额供地时,陈志华需自行履行“补足”义务的内容。2013年省高院判决已确认邱庆伟未能交付涉案土地,在此情况下,陈志华的承诺是否已触发履行条件,或可作为二审重点审查的内容。

关于2014年《说明》的证据效力问题。 代理律师认为,两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共同出具的《说明》,内容清晰明确,表达了“同意办理该土地过户手续”的意思,仅附带了“邹东发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这一前提条件。而邹东发在一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支付尚欠的299177.8元土地转让款,愿意承担过户费用,已满足该前提条件。在法律上,当事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可作为认定其真实意图的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该《说明》不足以证明双方达成新的合意,这一认定是否充分考量了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或可进一步探讨。
关于缺席审理情况下的证据采信问题。 在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的情况下,其对原告的主张及相关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何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应如何审查采信,这些问题在本案中或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法律解析:二十载承诺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审视
针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人士进行了分析。
关于独立承诺的法律效力。 传统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但当事人之间也可以约定独立的给付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促成交易,向另一方作出“若交易不成则由本人补足”的承诺,该承诺是否构成独立的合同义务,需结合具体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陈志华的多次书面承诺,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对案件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关于2014年《说明》的合同定性。 从法律上看,2014年《说明》完全可视为两被告作为真实权利人,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发出转让土地的“要约”,而原告多年来持续主张权利并接受其条件,构成了有效的“承诺”。尤其是一审中原告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付款义务和过户费用,与《说明》中设定的前提条件完全吻合。在此情况下,双方之间是否已形成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值得二审法院审慎考量。
关于缺席审理的证据认定规则。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若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依法应予采信。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保证书》《协议书》《说明》等均为原件,且与生效判决书内容相互印证,其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值得关注。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原则被视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条款”。在涉及长期承诺、反复确认的交易纠纷中,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审慎把握的问题。
当事人诉求:恳请二审开庭,还二十载等待一个公道
面对即将到来的二审,邹东发向上级领导和二审法院发出恳切诉求。
其一,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邹东发表示,他担心二审法院会因案件事实“看似清楚”而进行书面审理。“这个案子不是简单的欠债还钱,这里有二十多年的情感纠葛,有白纸黑字的承诺,有不讲信用的赖账。我需要站在法庭上,亲口对法官说出我的委屈,让那些躲着不见人的被告也看看,他们写的字、发的函,难道就这么算了?如果不开庭,我怎么有机会让法官看到我这些年的绝望?”
其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邹东发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愿意承担过户费用,愿意支付尚欠的299177.8元土地转让款,只求两被告将本已承诺转让的2192.1平方米土地依法过户。“钱我认,费用我出,我只要属于我的地!我不是要赖账,我只是要他们履行二十年前的承诺。2014年他们写的说明说得很清楚,只要我履行付款义务就同意过户,我现在愿意付款,他们凭什么不认账?”
其三,恳请维护社会诚信的最后防线。 “如果连法院都不能保护守约的人,那以后谁还敢投资?谁还敢相信承诺?”邹东发表示,这五百多万不仅是他的全部身家,更是他作为一个海外游子对家乡信任的寄托。他期望通过媒体的关注,能够让更多人了解这段二十余年的维权历程,也期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让这起跨越二十余年的纠纷画上一个公平正义的句号。
邹东发最后哽咽道:“我已经61岁了,还能等几年?我只想在有生之年,看到法律给我一个公道,看到那些违背承诺的人承担应有的责任。我不求别的,只求公平二字。”
目前,该案上诉材料已递交至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二审法院的进一步审理。这起涉及香港同胞巨额投资,关乎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件将如何落槌,媒体将持续关注。(文/图:邹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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