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同一项目的销售,签了2份合同分摊佣金。
四川广安武胜县京*房产开发公司与熊*控制的成都同*恒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和成都优*行房产营销策划公司就案涉“京熙国际”项目的销售签定了一份《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和一份《咨询策划合同》,两销售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签两份合同系分摊销售额,《咨询策划合同》并未实施,仅用于分摊销售额,此情况在经营中较为常见,并无大碍。后熊*未完成销售违约撤场。
后续:简单合同纠纷,因广安中院的介入使情况变复杂,二审惊变,合议庭无合法正当理由即进行变更,无新证据竟多次全盘改判。
2022年9月同*恒诉请京*公司结算佣金,京*公司认为佣金已提前超支并提出优*行收取了700万佣金应一并结算,一审武胜县F院查明相关事实并进行了合并扣减(2022)川1622民初3616号。该案进入广安中院二审(2023)川16民终2396号,2023年10月23日,京*公司收到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王*、审判员黄*、张*涛组成的通知,但不久后便传出销售方在作二审F院领导工作,可能会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消息,京熙公司就此向F院提出质疑,为什么要更换F官?销售公司为何知道?半月后,2023年11月1日,广安某中院以成都同*恒公司申请原合议庭成员张*涛回避为由,变更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戴*军,审判员黄*明、游*惠,京*公司表示强烈反对,多次书面要求广安某中院释明更换合议庭成员原因和法理依据,并要求新合议庭成员及背后领导回避本案,但均被驳回。更令人费解的是二审庭审过程,F官偏向太明显,完全一边倒,双方均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新法律依据,案件事实与一审完全一致。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审F院却作出了重大改判:全盘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支付给优*行的700万与本案无关,仅以销售公司“提前撤场”为由酌定支付 200万元违约金,实际损失评估报告达3亿以上,这样的改判让京*公司实际支付佣金高达2700万元,京*公司彻底懵了:两家公司人格混同完全由熊*夫妻两控制是铁打的事实,咨询策划合同未履行,有员工证言和社保记录佐证,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另行履行了《咨询策划合同》,为何二审F院对这些关键证据未予采纳?为何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就能完全否定一审事实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二审F院应对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法律界人士指出,二审F院有权根据既有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作出不同判断,这属于其审判职权。然而,此类“无新证而改判”的情形,对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了极高要求,判决书必须详尽阐明为何采纳此证据而非彼证据、为何对相同证据作出与一审不同的事实认定,方能令人信服,消除对“暗箱操作”的疑虑。而该二审无正当合法理由。
再审碰壁:维权被驳回熊*提前将公司 “空壳化” 以规避执行。
京*公司无奈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谢*、李*等)和销售公司员工社保记录等证据,证明 700万元实为佣金,且二审程序存在违法。四川高院以“可通过另案起诉优*行公司补救”为由,驳回了京*公司再审申请。而此时,销售公司早已做好了应对:迅速将优*行股东和法人更换为 80多岁的老母亲,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京*公司即便打赢了另案,也面临着“执行不能”的困境,700万元款项几乎追索无望。
另案一审再胜,二审再被改判。
2025年1月,京*公司无奈之下,再单独起诉优*行公司,要求返还 700万“咨询策划费”即(2025)川1622民初504号。2025年7月,武胜F院再次查明事实,认定优*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咨询策划合同,判决优*行返还京*公司 700万元(2025)川1622民初504号。可当案件再次上诉至广安中院时即(2025)川16民终1440号,反常再次上演,在优*行自始至终(包括一审二审)均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书故意说成“在现有新证据基础上对一审进行了改判”,并且判决书说“京*公司没有举示优*行没有履行《咨询策划合同》的证据”,请问,优*行若履行了《咨询策划合同》就一定有,比如:咨询策划报告书、双方参与的会议纪要、咨询策划的内容效果及验收记录等,什么都没有,还要求京*公司举示优*行公司没有履行《咨询策划合同》的证据,将举证倒置,二审F院的要求能够成立吗?

2026年1月12日下午二审F院通过审委会名义就对改判定了性,而2026年1月19日下午又通知实际签订合同的证人到场,为何审委会在庭审之前?

现在判决书说证人证言是孤证,那么证人当庭出示的签字记录,公司工作微信安排记录,为什么不在判决书里解释,为什么不采信呢?广安中院在铁的证人证据面前,仍故意编造判决书,故意行为太明显!
截至目前,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另案的一审、二审程序,耗时近四年。京*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却仍在诉讼中遭遇诸多不公情形,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
我们只有通过媒体进行呼吁:请求最高法、最高检、国家纪监委等能关注此案,彻查为何一审二审两次都完全对立的判决!
(注:本文基于已公开裁判文书信息及当事人陈述撰写,旨在促进案件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