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驾乘险不抵扣侵权责任,主张保险赔了个人不用赔,不予支持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驾乘险”的性质和特点。
驾乘险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门为车辆内的驾驶员和乘客提供保障。
为便于理解,先简单介绍一下“驾乘险”的性质和特点。
驾乘险是一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门为车辆内的驾驶员和乘客提供保障。
其赔付也很特殊,只要在保险期间内,被保车辆上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无论事故责任方是谁,保险公司都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简单理解就是“我车上的人受伤了,保险公司就赔!”
我们在买车险的时候,肯定听说过“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座位险与驾乘险有着明显的不同,座位险的赔付条件是:因驾驶员的责任,导致车上的人受伤了,保险公司替驾驶员赔给受伤的人。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责任司机追偿这部分赔偿的。
因驾乘险独特的赔付特点,多用于网约车、出租车、客运车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司机负事故责任,车上的乘客由驾乘险赔付后,司机还要不要赔偿车上乘客的损失呢?
下面通过具体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2025)鲁06民终6059号
案情简要2024年5月15日,王某驾驶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上诉人王某华等多名乘客,车辆失控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包括王某本人在内的车内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客王某华等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因事故导致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王某华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王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该保险合同,向伤者王某华进行了理赔。
双方签署了一份《赔偿确认书》,约定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本案的全部赔款”,并载明该赔偿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费用。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已依据该合同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王某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仅将直接侵权人王某作为被告,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主要争议保险公司理赔后,侵权人司机王某是否还应赔偿?王某主张,其投保的驾乘险已向王某华理赔并签订《赔偿确认书》,王某华的损失已获填补,故其无需再行赔偿。
《赔偿确认书》的法律效力如何?该确认书约定赔偿款为“全部经济损失”,是否意味着王某华放弃了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认为:
驾乘险属于人身保险,其赔付不能抵扣侵权赔偿责任。该保险旨在为驾乘人员提供人身保障,赔付与否不取决于司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不产生代位求偿权,受害人仍有权依据事故责任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并存。
《赔偿确认书》系王某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仅解决保险理赔问题,并不构成王某华对向侵权人王某主张权利的放弃。王某华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依然存在。
王某华起诉主张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其诉讼请求金额是基于其损失计算得出,与已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故无需在侵权赔偿额中直接扣除保险赔款。
判决维持王某赔偿王某华105,329.87元的一审结果。
简要分析本案的判决清晰地阐述了人身保险理赔与侵权责任赔偿的关系。
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误区“保险赔了,个人就不用陪了”。人身伤害类保险(如意外险、驾乘险),其设计初衷是给予受害者一份额外的保障,而非替代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侵权人不能因保险公司已理赔而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确认书》等文件,通常仅针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一般不涉及对第三方侵权人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条款,理解其法律后果。
作为“马后炮”式的文章,还是提个醒:在同时存在保险合同和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向责任人索赔,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择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