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速览(10 月 23 日法治日报、24 日央视网跟进报道)
先把事情说清楚:今年 1 月 5 日,新疆奎屯市一名顾客滕某到一家美发屋理发,中途两次说 "我好难受",随后仰面倒地。店员第一时间拨打 120 和 110,在等待急救人员期间,用掐人中的方式做了应急施救;店主赶到后又联系附近诊所医护到场,急救人员实施心肺复苏并送医,滕某最终因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无效离世。
家属随后把美发屋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 46 万余元,理由有三条:没等顾客适应室内外温差就安排洗头、顾客喊难受时没及时理会、掐人中属于 "错误施救" 加重了病情。
法院怎么判的
一审奎屯市人民法院 7 月 6 日驳回家属全部诉请;家属上诉后,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 9 月 22 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的理由其实就两层意思,值得每个人看明白:
第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 "有限责任",不是无限兜底。 顾客是自身潜在疾病突发,店铺对这种特殊体质、未知病情没有预见和防范的能力,洗头也是顾客自愿配合的正常服务,店家已经做到及时报警、呼叫急救、联系医护,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义务,不该为顾客自身疾病 "背锅"。
第二,救人方式不专业,不等于要担责。 法院明确:掐人中确实不是规范的专业急救操作,但这是普通人在突发险情下的善意应急处置,不能要求店员具备脑科急救水平。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就是常说的 "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件事的门道在哪
过去 "扶不扶、救不救" 之所以纠结,核心就是怕救了人反而被追责。民法典 184 条的立法本意,就是让施救者 "不流汗又流泪"—— 紧急关头,普通人受专业、心态、场景所限,不可能做到零瑕疵;如果因为手法有一点瑕疵就追责,最后只会逼得大家 "不敢救、不愿救"。这次二审维持原判,等于又给善意上了一道保险:只要是真心救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法律站在施救者这一边。
当然,判决也给经营场所提了个醒:司法不苛求普通人专业,但鼓励店家平时做好员工基础急救培训、配备急救设备。对我们普通人也是一样 —— 遇到突发状况,先打 120、110,在能力范围内出手,这份善意本身就受法律保护。
最后多说一句:家属的悲痛可以理解,法院评判的是法律责任,不是对逝者的态度。判决落定,真正该记住的不是 "谁赔了谁",而是这条底线 —— 见义勇为本该被鼓励,而不是被风险计算吓退。
你怎么看这件事?如果是你在现场,敢不敢第一时间出手?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