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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带货”4克毒品“问题不大”?大错特错!

以为不收取任何报酬,运送数量又不多,就能“洗白”自己协助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最终却只能身陷囹圄。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

以为不收取任何报酬,运送数量又不多,就能“洗白”自己协助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最终却只能身陷囹圄。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毒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随着这份判决的生效,法院以司法裁判再次明确了涉毒犯罪的边界:无论运毒者获利与否,无论运毒数量多少,都不影响犯罪行为的认定。

202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郭某某(已判决)在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仍按照郭某某的电话指示,免费充当“送货员”,先后三次将合计4克的“冰毒”送至吸毒人员温某某手中,完成毒品交易闭环。

同年10月,得知郭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某为躲避风头,在他人安排下偷渡至老挝境内藏匿。2024年1月初,王某某从老挝被遣返回国,当月被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同年5月,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所运送物品为毒品,仍在他人指示下三次完成毒品交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同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数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案的承办法官介绍,王某某虽然未从毒品交易中获利,且涉及的毒品数量仅为4克,但这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完成交易,是毒品流通环节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已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危害,必须依法惩处。

由于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近年来出现“零包贩卖”“同城配送”等伪装形式,部分人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充当毒品交易的“跑腿者”“送货员”,最终锒铛入狱。此前,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外卖员参与贩卖毒品案。

据了解,外卖员高某与林某认识许久,经常帮林某收取和配送物品。一天,林某联系高某帮忙配送一件“特殊”物品,并称可以支付比正常配送费多出数倍的跑腿费。

在高某一再询问下,林某告诉他这是一种“加了料的电子烟弹”。犹豫再三后,高某还是接了单。

经警方查明,林某累计贩卖了12个“加料烟弹”,高某帮忙跑腿9次。经检验,林某贩卖的电子烟弹含有乙基氟胺酮(俗称“飞鸟”),这种成分已被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属于新型毒品。

最终,长乐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新罗法院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警惕三类涉毒风险:

一是摒弃“软性毒品无害”“少量涉毒不犯罪”的误区,任何与毒品相关的持有、贩卖、运输行为,都有可能触犯刑法;

二是远离高危场景,拒绝为陌生人“带货”“转递包裹”,尤其警惕“低风险、高报酬”的跑腿请求;

三是坚守“不碰、不帮、远离、举报”四条底线,发现涉毒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无毒家园。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宋学鹏 王莹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