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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前夫杀妻案: 嫌犯出具精神病证明,免罪金牌岂能被滥用

2025年8月,山东临沂34岁的来女士在家中惨遭前夫彭某杀害,28处刀伤、5处致命伤,她拖着满身鲜血从卧室爬到卫生间的求

2025年8月,山东临沂34岁的来女士在家中惨遭前夫彭某杀害,28处刀伤、5处致命伤,她拖着满身鲜血从卧室爬到卫生间的求生场景,让无数人揪心。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一切都发生在两人11岁儿子的眼前,孩子挣脱束缚后拔下母亲身上凶器的画面,将成为他一生难以磨灭的创伤。如今案件开庭,嫌疑人彭某却出具了精神病证明,让受害者家属在悲痛之余更添焦虑,也再次戳中了公众的痛点: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每一起恶性凶杀案中,总有行凶者声称自己是精神病,难道精神病真的成了逃避刑罚的“免罪金牌”?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家属的疑问道出了无数人的心声:刑事案件的精神病鉴定,不该由检察院主导吗?为何要让嫌疑人一方出具所谓的精神病证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办案机关,但鉴定本身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非嫌疑人自行提供“证明”即可。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鉴定需结合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精神状态,作出科学结论,绝非一纸证明就能生效 。

但现实中,“装病避刑”的乱象确实存在。浙江诸暨就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嫌疑人杨某涉嫌贩卖毒品,在得知可能被判实刑后,突然“患上”精神分裂症,多次通过老家的鉴定机构出具无服刑能力的意见,实则通过驾车出行、正常社交等行为暴露了真相,最终被检察机关揭穿伪装并收监执行 。这种情况的出现,暴露出部分鉴定程序的漏洞:一方面,个别鉴定机构缺乏严格审查,仅依据单方陈述就作出结论;另一方面,嫌疑人利用鉴定程序拖延案件进程,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更关键的是,公众对“精神病免罪”存在认知误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因严重精神障碍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只是有精神病史但作案时精神正常,或者处于间歇期,仍需承担全部责任。而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鉴定程序的监督职责,发现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或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等情况,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主动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

精神病鉴定的初衷,是保护真正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公正,而不是让犯罪分子钻空子。相关部门确实需要反思:如何堵住鉴定程序中的漏洞,避免“假精神病”现象泛滥?如何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让鉴定过程更透明、结论更科学?浙江诸暨的案例已经给出了答案,通过检察机关跟踪调查、全程监督重新鉴定、指纹采样防止顶替等措施,就能有效揭穿伪装 。

每一起恶性案件的受害者,都值得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每一个试图钻法律空子的犯罪分子,都不应被“精神病”的幌子庇护。希望山东这起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能严格依法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让受害者白白牺牲,不让“精神病”成为真正的“免罪金牌”。唯有如此,才能告慰逝者、抚慰家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