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何帆律师:重疾险拒赔“严重肺源性心脏病”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18年,张先生因长期咳嗽、气喘在本地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肺源性心脏病。

一、案情简介

2018年,张先生因长期咳嗽、气喘在本地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肺源性心脏病。2023年初,病情恶化,再次入院,心功能评估为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Ⅳ级,日常无法独立行走,轻微活动即出现呼吸困难、胸闷、下肢水肿等症状。

医生出具的出院记录明确记载:“慢性肺部疾病导致右心功能衰竭,已达心功能Ⅳ级,存在永久不可逆性心功能损害。”

张先生,此前,曾在某大型保险公司,投保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此保险中包含“严重肺源性心脏病”这一保障责任。他提交完整病历资料,申请理赔之后,保险公司以“未满足条款中,关于‘体力活动能力受限’的具体医学检查指标”为由,作出拒赔决定,并称“缺乏持续血氧监测数据予以支持”,拒绝赔付。

张先生不解:自己明明已被确诊为晚期肺心病,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照料,为何仍被拒赔?

这并非孤例,在这几年里,类似因“严重肺源性心脏病”而被拒赔的案件,屡见不鲜。作为曾担任过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上百起保险纠纷案件,与此同时又曾担任过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我深深了解这类争议背后的法律逻辑以及实务难点。今天,我们就从这个真实案例开始,深入剖析重疾险中“严重肺源性心脏病”的理赔困局以及破局之法。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我们先来看张先生所持保单中的具体约定,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同时,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乍看之下,该定义似乎清晰明确,即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心功能达Ⅳ级;其二,体力活动能力永久受限,便可获赔。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个“看似明确”的表述上。

首先,“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是临床医学评估体系,非实验室检测标准。它主要根据患者日常活动耐受能力做主观评价,比如能不能在平地上走路,需不需要长期卧床休息等。而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提供“动态心电图”“6分钟步行试验”“肺功能检测报告”等客观检查数据当支持材料,不然就认为“证据不充足”

其次,“永久不可逆性”,是重大疾病保险的核心门槛之一。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永久不可逆”,属于对未来状态的一种推定,本质上是一种医学结论,而非即时就能够验证的事实。一旦保险公司以此为依据设置额外的证明标准(如必须有90天以上的观察期、必须排除康复的可能性),就很容易构成对格式条款的过度解释,进而加大了投保人的举证负担。

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单独地拟定,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这样的条款,往往,存在一些潜在风险,需要我们特别留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以及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权利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若条款所设定的理赔条件,脱离了临床的实际情况,致使被保险人,即便在真实患病的情形之下,也无法获得赔付,这样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我在法院任职期间曾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一位患有重度COPD合并肺心病的老人,虽经多家三甲医院诊断为心功能Ⅳ级,但因未能完成“6分钟步行测试”(因其已卧床不起),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当被保险人已处于完全失能状态时,再要求其完成特定功能性测试,无异于强人所难,违背常理与诚信原则。

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也印证了,一个重要的法律立场,即:在保险合同的履行方面,应当尊重,医学常识,不能仅仅机械地,套用文字条款,从而忽视,现实情境。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严重肺源性心脏病”的理赔条件

面对复杂的医学术语和严苛的理赔标准,许多患者家属感到无所适从。这样,究竟该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真正符合条件?我们可以从三个维度入手:

1.医学诊断层面:是否有权威医疗机构出具的明确结论

关键证据包括,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中,是否明确记载“肺源性心脏病”,“右心功能衰竭”,“心功能NYHAⅣ级”;

是否有超声心动图报告显示右心室扩大、肺动脉高压等结构性改变;

是否存在长期慢性肺病史(如,慢支、肺气肿、COPD)并持续进展;

血气分析,是否提示低氧血症,是否提示高碳酸血症,以此来支持呼吸衰竭的背景。

这些材料,构成了理赔的基础事实链。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没有某项“指定检查”,只要整体病程的发展,较为平缓且符合医学规律,仍可形成较高程度的盖然性证明。

2.功能状态层面:是否确实“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这里,需要区分“医学判断”与“生活事实”。保险公司,常以“缺乏量化测试结果”为理由,否定功能丧失,但是,这忽略了患者的生存实况。

例如,在“前述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保险人孙某,多年来,反复地住院,最后一次入院时,血氧饱和度仅仅为82%,需要进行长期的家庭氧疗,其日常生活完全是依靠子女来进行照料的。

尽管其未做过“运动负荷试验”,法院仍认定其“体力活动能力永久受限”成立,理由是:在病人已卧床、靠吸氧维持生命的情况下,要求其完成所谓‘功能性检测’,既不现实也不人道。

因此,家属可通过以下方式补强证据,提供护理记录、邻居或社区工作人员的证言,拍摄日常起居视频(注意隐私保护),由主治医生出具《病情说明》,描述患者实际生活能力。

3.时间节点层面:是否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

重大疾病保险一般设有90天,或180天的等待期。倘若在等待期内发病,保险公司,就有权拒绝给予赔付。但需留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作出了规定:保险人未在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这个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此权利便会消失。

这意味着,即使在投保前,已然存在相关症状,只要保险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解除合同,这样后续,就不能够再以“未如实告知”作为理由,来拒绝赔付。我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发觉,有许多保险公司,明明知晓客户有旧疾,但是却未及时地解除合同,反而收取了多年的保费,等到客户出险之际,才去翻旧账——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策略

结合我代理及审理过的多起同类案件,总结::出以下几类典型拒赔理由及其法律应对:

拒赔理由一:“未提供6分钟步行试验或肺功能检测报告”

这是,最常见的,技术性拒赔借口。保险公司声称“缺少,客观检测数据”,无法确认,功能受损程度。

反驳观点:

此类要求,若未在投保时,明确地,告知;或超出了,常规诊疗范围,属于变相地,增设理赔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保险公司的理赔审查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刻意寻找瑕疵拒赔。对于已卧床不起、濒临死亡的患者,强制要求其完成体力测试,明显违背基本人性与社会伦理。

参考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法院明确指出:保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在临床医学诊断之外另行设定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附加条件,且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以此免除责任的,应认定为无效。

拒赔理由二:“心功能Ⅳ级仅为临时状态,未达到‘永久不可逆’标准”

保险公司常主张,“病情或许能够有所改善”,故而不属于“恒久性”的损害。

反驳观点:

永久不可逆”本质上是医学领域的一种推定结论,必须结合疾病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由慢性肺部疾病所导致的肺心病,特别是在已经出现心脏结构改变的情形下,临床上普遍认为,恢复到原有健康状态的可能性极低。倘若保险公司对病情是否“可逆”提出质疑,则举证责任理应由保险方承担,而不能要求患者本人去证明其“无法治愈”。

除此之外,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而非等到患者彻底死亡才赔付。若非要等到器官衰竭终末期才能理赔,那重疾险的意义何在?

拒赔理由三:“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肺部病史”

这是保险公司常常使用的“核武之器”。一旦将既往的就诊记录查得,便以“带着病症投保”这样的缘由而全盘予以拒赔。

反驳观点: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受“三十日除斥期间”严格限制。即: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实践中,许多保险公司在续保过程里,已将客户健康信息掌握在手,甚至在每年体检之后,依然继续给予承保,不过在出险之后,却突然又去翻那旧账。此种行为已然构成权利的滥用。我在担当保险公司法律顾问之时,曾参与拟定内部风控流程,深深明白系统会自动把高风险客户标记出来。既然选择了继续承保,那就意味着已经接纳了风险,事后再反悔,是不应被准许的。

另需强调,轻微的呼吸道感染,普通的支气管炎,并不等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大疾病。是否构成“重要事实”,应以理性之人的标准去判断,而非无限制地追溯。

拒赔理由四:“宣传资料与合同条款不符,以合同为准”

部分客户反映,业务员起初就承诺“肺心病必定会赔”,不过在理赔之时却遭到了拒绝。

反驳观点:

虽然原则上“以书面合同为准”,但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更有甚者,如在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里,保险公司的宣传册十分明确地将“心瓣膜手术”给列入到了赔付范围当中,不过合同条款却设定了相当严苛的条件。法院最终采用了不利解释规则,作出了判决,让保险公司依据宣传内容来进行赔付。

由此可见,宣传资料虽非合同正文,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合同解释的补充依据,尤其当其由保险公司统一印制、广泛发放时,具有要约性质。

结语

重疾险的本质,是在面对生命不确定性时,人们彼此之间达成的一种互助约定。它寄托了无数家庭“不至因疾病而陷入贫困”这一朴素的期盼。不过,当这份约定被冷冰冰的条款、复杂的流程以及生硬的拒赔态度逐渐侵蚀殆尽之时,其原本应有的社会意义,也就岌岌可危了。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个已经被多家医院诊断为晚期肺心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患者,还要在生命的最后阶段,为一张本应守护他的保单奔波申诉?

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信任的问题。

而在后来转行做律师、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经历中,我也更加理解行业的运营逻辑与风控考量。正因如此,我才更坚定地认为:合理的风控不应成为拒赔的借口,精算模型也不能凌驾于人文关怀之上。

声明:本作品超过90%的内容由本人独立构思、撰写并核查,仅为提高表达效率,在极个别段落借助了AI工具辅助润色或梳理逻辑,但所有观点、事实与数据均经本人逐一核实确认,确保准确可靠。文内所用图片由AI依据真实素材二次创作生成,绝无侵权或虚假内容。全文旨在传递积极向上的价值观,拒绝任何低俗、暴力或不良引导,敬请读者理性阅读,如发现疏漏,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