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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收了钱,领导不知情,算受贿吗?

【摘要】某县文旅局副局长朱某,利用职权帮广告公司承揽业务。公司负责人以“节日拜访”名义送来礼盒,朱某妻子收下后,发现里面藏着2万元现金,觉得“是小事”,没告诉朱某。朱某确实不知情,但仍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很多人问:本人不知情,也算受贿吗?这篇文章讲清楚:党纪和国法,标准不一样。
一、先看这个案子:不知情,为什么还被处分先说案子。
朱某是副局长。他用职权帮赵某的广告公司承揽了业务。赵某以“节日拜访”名义送来礼盒。朱某妻子收下,发现里面是2万元现金,觉得“是小事”,没告诉朱某。
朱某确实不知道收钱这件事。
但他仍然受到了党纪处分,违纪所得全部收缴。
为什么不知情还被处分?因为党纪和国法,是两套标准。
二、党纪和国法,标准不一样党纪层面,不知情也可能被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应财物的,即便本人不知情,只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应财物”的因果关联成立,就可以给予党纪处分。
朱某的案子,正好符合这个条件:他用职权帮赵某承揽了业务,妻子收了赵某的2万元。因果关联成立。所以,他不知情,党纪责任仍然成立。
国法层面,不知情原则上不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也就是说,他得知道自己收的是“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如果朱某自始至终不知道妻子收了钱,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受贿故意,那他不构成受贿罪。
党纪责任可以“不知情”仍成立,刑事责任原则上要求本人具有受贿故意。 这是两个层面的根本区别。
三、刑事辩护里,“不知情”怎么辩如果这个案子进入刑事程序,辩护的核心就是:朱某有没有受贿故意。
具体看三种情况:
第一种:自始至终不知情。
如果朱某根本不知道妻子收了钱,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那他就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知情后未退还或上交。
如果朱某知道后,没有退还,也没有上交,那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他具有受贿故意,构成受贿罪。
第三种:知情后立即要求退还,但亲属隐瞒未退。
如果朱某知道后立即要求退还,但妻子瞒着他没退,那朱某不构成受贿罪。妻子也不能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辩护的重点,是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情、何时知情、知情后的态度与行为。
四、人情往来和受贿,怎么区分很多人说“这是人情往来”。但人情往来和受贿,有明确的区分标准。
实务中,综合判断七个因素:
第一,双方有没有亲友关系?第二,送礼方有没有求于收礼方的职务行为?第三,收礼方有没有许诺为送礼方谋利,或正在/已经为其谋利?第四,财物有没有超出一股馈赠的数量与价值?第五,收礼方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第六,有没有正当馈赠的适当理由?第七,收送方式有没有隐蔽性?
回到朱某的案子:赵某以“节日拜访”名义送礼,礼盒内藏2万元现金,而且赵某此前已因朱某职务行为获得了业务承揽利益。这些事实综合起来,这2万元更可能是朱某职权的“对价”,而不是普通人情往来。
关键看两点:有没有对价关系,有没有受贿故意。
五、一个提醒:家属最容易误解的地方这个案子给家属的提醒是:
第一,“我不知道”不等于“没事”。 党纪层面,不知情也可能被处分。
第二,“知道了没退”就是大事。 知情后未退还或上交,就可能被认定具有受贿故意。
第三,退还有讲究。 退给行贿人,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退还时间、方式、对象,都会影响认定。
第四,不要用“人情往来”当挡箭牌。 如果金额明显超出正常范围,时间又和职务行为高度吻合,“人情往来”辩护很难成立。

【常见法律问答】问:家人收了钱,领导不知情,算受贿吗?
答:党纪层面,不知情也可能被处分,只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应财物”的因果关联成立。刑事层面,如果本人自始至终不知情,且无证据证明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问:知情后把钱退了,还算受贿吗?
答:看情况。如果是“及时退还”,且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如果是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问:怎么区分人情往来和受贿?
答:综合判断。看双方有没有亲友关系、送礼方有没有请托事项、财物有没有超出正常范围、收送方式有没有隐蔽性。核心看两点:有没有对价关系,有没有受贿故意。
问:家属收钱,领导会被牵连吗?
答:看情况。如果领导知情后未退还或上交,可能被认定具有受贿故意。如果领导自始至终不知情,且未认可,不构成受贿罪。但家属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我是颜开光,刑辩三力——定力、眼力、心力。在萍乡做刑事辩护,也做政银法律顾问——用刑辩的思维,帮企业和政府防住刑事风险。有具体问题,可以私信我。
代表案件:(2017)最高法行申48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