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让深圳宝安公交车驾驶员李先生遭遇三日行政拘留,随之而来的是失业与长达九年的维权历程。这场由交通责任认定延伸的行政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最终被撤销,但“是否存在殴打行为”的争议仍未完全平息,且李先生因此事所受到的损失仍未得到合理补偿。
事故原因:变道碰撞引发的争执升级2016年5月28日18时许,李先生驾驶公交车沿宝安区地方道路正常直行,行至一处路口时,与正在向左变道的徐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下车理论并引发争执,徐某随即拿出手机对李先生进行拍摄记录,而李先生手持雨伞挥动。
当晚,徐某以“被李先生用雨伞殴打致伤”为由报警。辖区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并依法传唤李先生接受进一步调查。后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徐某因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先生无责。但这份责任认定,并未终结事件的发展——行政责任的认定让事件走向另一处理方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图一 (李先生提供)
行政处罚:证据链争议中的拘留决定5月28日晚间,徐某前往医疗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次日相关鉴定报告出具,显示其右眼戳伤,鉴定为轻微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分局”)结合徐某的陈述、伤情鉴定结果,以及徐某拍摄的手机视频和现场监控录像,认定李先生存在“殴打他人”行为。
最终,宝安分局对李先生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执行期为同年5月30日至6月2日。李先生对此处理表示无法接受,拒绝笔录签名:“事故明明是对方全责,我拿雨伞只是正常理论,根本没有殴打动作,为什么受处罚的是我?”据李先生反映,在被告知行政拘留决定时,办案人员未告知其可申请暂缓执行的权利,导致其未能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宝安分局对此答复称,李先生未提供家属联系方式,致使民警无法将传唤理由告知其家属,但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是李先生自身未提出相关申请,处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宝安分局表示在组织双方调解时,曾要求李先生向徐某道歉,但李先生以拒绝道歉,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受此次行政处罚影响,李先生被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生活陷入困境,由此,李先生被迫走上了申辩之路。

分局方说明 图二 (李先生提供)
司法博弈:一二审判决中的证据采信分歧李先生对宝安分局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引发了一场围绕证据采信的司法博弈。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立案前,李先生已明确申请对涉案的笔录及录像进行证据封存,以固定关键事实依据,但在一审、二审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地方公安局均未向法院提交该部分核心证据,这为案件的事实认定埋下了争议隐患。

证据调取申请 图三 (李先生提供)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的轻伤系李先生所致。法院指出,徐某拍摄的视频与现场监控均无法证实李先生挥舞雨伞击中徐某,且徐某的挫伤为横向伤害,而监控显示李先生挥舞雨伞的轨迹为纵向,从力学角度分析无法造成该类损伤。

一审最终判决 图四 (刘先生提供)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宝安分局的行政拘留决定,同时撤销深圳市公安局维持该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宝安分局赔偿李先生因违规拘留造成的损失,共计720余元。宝安分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审理则给出了部分不同的认定:其认可徐某手机录像与现场监控记录了李先生挥伞的动作,结合次日的伤情鉴定报告及徐某的陈述,确认李先生挥动雨伞造成徐某轻伤的事实成立。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宝安分局在作出处罚时,未充分考虑徐某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及李先生行为的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撤销行政拘留处罚”的一审核心判决,却在“是否造成伤害”的事实认定上与一审存在分歧,认定李先生存在过失伤害。

二审判决 图五 (刘先生提供)
维权未止:九年坚守中的法治思考如今,距离那场改变命运的交通事故已过去九年,李先生的生活仍未完全走出阴影。虽然行政拘留的处罚被依法撤销,意味着法律层面否定了“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效力,但二审法院“过失伤害”的事实认定,让他始终背负着无形的压力。“我从来没有想过殴打他人。”李先生说。
李先生后申请再审,纠正“殴打行为”。但因未有新证据反驳,再审申请未获主张,维持二审判决,向深圳市检察院抗诉亦未获支持。
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李先生的生活几度陷入困境;法院判令的720余元赔偿,与他九年维权付出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相去甚远。“处罚撤了,我的工作没了;官司赢了,我的损失却没能补上。”李先生的疑问,也暴露了普通人面对申诉的过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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