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经营追加投入,为何反遭清场控制?
合法受让经营权益,投入百万却突生变数。在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内,一场围绕钢厂设备的纠纷,让家住山东禹城的普通经营者李先生陷入了长达数年的维权困境。2021年6月,经他人介绍,李先生与刘某国达成协议,受让其在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永某钢厂院内的钢渣加工业务及配套设备,分三次向刘某国支付150万元转让款项,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设备、业务及相关权益均归属李先生,刘某国留场协助打理,保障经营顺利衔接。
然而经营未满数月,李先生便接到钢厂通知,需将设备搬迁至厂区内另一车间。设备拆装本就存在天然损耗,加之永某钢厂厂区范围广阔,设备搬运、调试难度极大,导致大量原有设备直接报废。为不中断经营、保住前期投入成果,李先生咬牙追加百余万元资金,用于购置新设备、支付搬迁及调试费用。可待搬迁完成恢复生产后,业务量却突然大幅下滑,经营陷入持续亏损状态。
就在李先生苦苦支撑、静待业务回暖盈利之际,永某钢厂突然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拒绝其继续经营,彻底击碎了他的经营期待。
强制清退控制设备,维权初期遇阻碰壁2022年6月2日,这场纠纷升级为实质性权益侵害。永某钢厂内部人员未与李先生协商,亦无合法依据,便强行将其驱离经营场地,同时控制了整套加工设备。面对突发状况,李先生当场报警,齐河县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李先生带离厂区,随后分别向刘某国及谷某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彼时,李先生不仅被剥夺经营权利、设备遭擅自控制,还有近两个月的加工费尚未结清,前期投入的两百余万元面临全部损失的风险。
被清退后,李先生第一时间联系刘某国及谷某方面沟通协商,却未获得有效回应。无奈之下,他以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部门报案,希望通过刑事途径介入处理。警方调查期间,设备转让方刘某国明确认可转让事实,承认李先生已实际经营近一年,“诈骗”相关指控因无事实依据,案件最终未能立案。这一结果厘清了转让环节的合法性,却让李先生的维权陷入被动局面。
此时李先生才明确,核心问题并非转让环节,而是永某钢厂的强制清退与设备控制行为。他随即向齐河县公安部门再次报案,主张钢厂侵害其财产权益,但此次报案连基本的受案程序都未被受理。李先生只能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律师,转向齐河县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证据确凿仍两审败诉,再审成为最后希望然而2025年5月,齐河县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手握充分证据却遭遇败诉,这让李先生对判决结果及审理程序产生极大质疑:其一,他提交的转让协议、转账凭证、过磅单等材料已形成完整的物权及经营事实证据链,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也进一步佐证相关事实,却仍未被该案主审法官陶某东采信;其二,审理过程中故意对应当调查核实的关键事实不予核查,对永某钢厂无合法依据强制清退、控制设备的核心侵权事实避而不谈,反而错误认定钢厂系“合法占有”,与出警记录证实的实际情况严重相悖;其三,法律适用存在明显偏差,未严格遵循《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忽视李先生作为合法所有权人的法定权利,作出与法律精神不符的判决。
带着对一审判决的质疑,李先生随即向德州市某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初期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再次开庭时却突然更换承办法官,庭审结束后又调整为合议庭审理。虽多次变更审理形式,但第二次及后续审理均由同一名法官主审、另配两名合议庭法官。审理程序的反复不仅拉长了维权周期,也让李先生对审理工作的严谨性存疑。最终,该院于2025年10月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
两审败诉彻底将李先生推向生活绝境。设备被控制、经营中断导致其毫无收入来源,工人工资结算、租赁设备款项追偿等问题接踵而至,名下多笔银行贷款无力偿还,整个家庭陷入身无分文的困顿境地。他曾向上级巡视督查部门反映齐河某法院陶某东相关情况,前段时间又通过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德州某院审理该案法官的相关问题,但这些反映均未获得实质性回应,让他深陷维权无门的困境。
四、结语从2021年6月受让设备、投入重金开展经营,到2022年被强制清退、设备遭控制,再到历经报案无门、两审败诉,李先生的维权之路走得异常艰难。他的诉求始终简单而明确:追回属于自己的设备,挽回合理投入损失,摆脱当前的生活困境。作为一名普通经营者,他遵循合法途径完成交易、投入经营,却莫名遭遇权益侵害,后续维权又屡屡受挫。
法律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李先生手中的一系列证据,本应是支撑其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期待他手中的证据能得到公允审视,案件事实能被清晰查明,相关侵权行为能得到依法纠正。当前,他向山东省上级某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成为维权的最后希望。期盼更高层级法院能依法公正审理,还李先生一个公道,让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不让维权者在漫漫征途中心力交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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