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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何帆律师:重疾险拒赔“深度昏迷”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18日凌晨,38岁的张先生因突发高热伴意识模糊被家属紧急送往某三甲医院神经内科抢救。入院记录显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8日凌晨,38岁的张先生因突发高热伴意识模糊被家属紧急送往某三甲医院神经内科抢救。入院记录显示,患者呈深昏迷状态,格拉斯哥评分(GCS为4分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呼吸微弱,需立即行气管插管并连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经脑脊液检查及头颅MRI提示:急性病毒性脑炎合并脑水肿,病情危重。

住院期间,张先生持续处于,无自主呼吸、对外界刺激无反应的状态,轻松愉快地靠着呼吸机和升压药物来维持生命体征。至第68小时之时,家属因治疗未见成效便毅然决然地放弃抢救,张先生于当日被宣告临床死亡。

张先生生前曾为某知名保险公司投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达80万元,在合同中“深度昏迷”被列为重大疾病保障项目之一。其妻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过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虽处于昏迷状态,但是未满足条款所规定的“持续使用呼吸机72小时”这一标准,故而不符合重大疾病的定义”

一场与时间赛跑的生命抗争,最终在保险理赔这个环节,遭遇了制度性的门槛。这不仅是医学方面的判断问题,更是法律层面的解释以及公平价值之间的深层次碰撞。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深度昏迷”

我们来看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关于“深度昏迷”的具体约定:

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已经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72个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10.12 深度昏迷”的标准。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这个条款看似严谨,实则暗藏三重风险点:

1.“72小时”是硬性条件还是合理限制

表面上,“72小时”是用以界定病情严重程度的时间标准,其目的在于,排除短暂性意识障碍的情形。但从临床实际状况来看,诸多重症,像爆发性脑炎、急性坏死性脑病等,发展极为迅速,在短时间内,便可能引发不可逆转的脑损伤,甚至致使死亡。倘若患者于第71小时离世,即便他的昏迷状况,相较于存活至96小时的病患更为严重,依旧无法获得保险赔付。这般条款的设置,真的符合重疾险设立的初衷吗?

更关键的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而现行临床上对于“重度脑功能衰竭”的判定,早已不再单纯地依赖时间这一维度,而是将影像学、电生理以及脑干反射等多维度指标相结合来进行综合评估

将“72小时”作为唯一的或是具有决定性的标准,已然脱离了现代医学所达成的共识。

2.“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

这一表述给予保险公司极为巨大的解释权。所谓“认可医院”,常常被限定为少量的公立三甲医院;而“神经科专科医生”的认定标准也不是很透明。一旦主治医师给出了明确的诊断意见,但是保险公司以“不是我方指定的医生”这样的理由而不予采纳,就非常容易引发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4)豫10民终1582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条款约定赔付的重大疾病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付。”换句话说,专业的医疗机构依据抢救过程而作出的医学结论,应该拥有优先的证明力,不能够轻易地被格式化条款所否定。

3.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现实中多数情况下的投保,是通过线上来完成的。保险公司仅仅是以弹出窗口让用户进行勾选的这种方式,要求用户去确认“已经阅读并且同意了相关条款”。

不过我在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曾参与制定了多份投保流程合规审查方案,他深知此类“一键同意”的模式很难构成有效的告知。

尤其当涉及“72小时”这类情况时,它是会直接对理赔结果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条件。此刻如果没有采用加粗、跳转至独立页面、强制停留进行阅读等方式,这样法院通常会认为,没有切实尽到提示的义务。

正如吉林省某判例所展示的那样,即便有投保人签字予以确认,要是保险公司不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其针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具有实质意义的解释,这样相关的条款依然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深度昏迷”的理赔条件

面对如此严苛的条款设定,普通消费者该如何,自我进行评估呢?以下几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关注医学记录中的关键信息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是否5分?此乃国际通用的昏迷程度评估工具,得分越低,则意味着意识障碍越发严重。

是否有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记录?必须有明确医嘱和护理记录支持。

是否存在脑干反射消失,,双侧瞳孔散大且固定,,无自主呼吸等征象?这些统统都为深度昏迷的重要临床表现。

是否由神经科医生出具正式诊断意见呢?比如在出院小结、会诊记录、病程记录中,若有“深昏迷”“脑功能衰竭”等这样的描述,那就会更具说服力啦。

(二)核实保险条款的具体表述

不同公司对“深度昏迷”的定义存有差异,有的要求“持续96小时”,有的则是“72小时”,还有的附加“需将酒精或药物影响排除在外”。务必一字一字地去比对合同原文,万万不可仅仅凭借宣传材料来判断。

(三)保留完整医疗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急诊病历,入院记录,护理记录(特别是呼吸机使用起止时间),医学影像报告(CTMRI),死亡医学证明,医生书面诊断意见。

这些材料,将成为未来维权的核心证据链。何帆律师,曾在法院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发现保险公司以“护理记录未连续记载呼吸机使用情况”为由拒赔,但是主审法官最终采纳了每日交班记录,与设备运行日志,认定事实成立。由此可见,细节决定成败。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法律反驳观点

实践中针对“深度昏迷”类理赔保险公司常提出以下几种拒赔理由。以下结合司法裁判规则逐一拆解:

理由一:“未满72小时,不符合合同约定”

这是最典型的拒赔说辞。但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

答案是否定的。

反驳观点:首先从合同解释原则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试问:一名患者昏迷68小时后因脑疝死亡,与另一名患者昏迷96小时靠机器维持生命,谁的病情更严重?显然前者更为危急。若仅因差4小时便拒绝赔付,不仅违背常识,也违反公平原则。

其次从立法精神来看,重疾险的本质是对“高额医疗支出与收入中断”进行经济补偿,而非奖励“活得久”。若保险公司设置不合理的时间门槛,变相规避赔付责任,实质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所禁止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

理由二:“家属提前终止治疗,视为自动放弃生命维持”

反驳观点:此类说法极具道德绑架色彩。殊不知放弃治疗往往是家属在医生充分告知预后极差的情况下作出的痛苦抉择,属于合法的医疗自主权范畴。

在四川某判例中,法院明确指出:“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属于保险条款约定赔付的重大疾病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付。”即使未完成全部检查项目或提前离院,只要医学结论成立,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同理昏迷患者家属选择不再继续维持生命系统,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否则等于强迫家庭在悲痛之余还要承受经济打击,既不合法也不合情。

理由三:“诊断非由我司认可医院或专科医生作出”

反驳观点:此为典型的程序性抗辩。但需注意,《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强调:“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只要诊断符合临床规范,无论出自哪家医院,均应予以认可。更何况,“认可医院”本身属于格式条款中的限制性内容,若未显著提示,亦可主张无效。

除此之外,何帆律师在处理多起保险纠纷案件之时,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刻意地拖延理赔周期,待超出诉讼时效之后再予以拒赔。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及时提交完整理赔申请即构成有效主张,切勿因等待回复而错过维权期限。

结语

张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这几年,“重疾险拒赔”之事频上热搜,公众的质疑声,不断。一面是百姓花数十年的保费,去购买保障,另一面却是那冰冷的条款文字,筑起了理赔的高墙。

我们不禁要问:保险究竟是那种风险共担的社会机制呢,还是在精算模型之下的利润游戏呢?

作为一名曾在基层法院担任员额法官,亲历数百起保险纠纷审判的法律人,何帆律师深知,很多拒赔案件,并非出于恶意,而是源于保险公司内部风控机制僵化,理赔人员缺乏医学背景,上级考核压力过大等因素叠加所致。而在转型期,越来越多保险公司也开始重视客户体验,优化条款设计。

但从法律角度看,真正的进步不应依赖企业自觉,而应建立在司法裁判的引领之上。

正如河南许昌中院在判决中所写:“深度昏迷后去世,此情形比之持续使用呼吸机达96小时,病情更为严重却无法获得赔偿,这并不符合公平原则。”这句话阐明了保险的本质——它并非仅仅是冰冷的数字游戏,而是对人类所遭遇困境的一种基本回应。

我们期待未来的保险条款,能更贴近医学现实,少一些“72小时”,少一些“90天后复查”之类的机械设定,多一些对生命尊严的理解,多一些对生命尊严的尊重。

而对于每一位正在面临拒赔困境的家庭,我想说的是:你们并不孤单。法律站在你们这边。只要证据扎实、逻辑清晰、敢于主张,就有机会赢得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