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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是一种政治立场吗?孙玉良:犯罪分子是没有民主权利的

文|孙玉良

最近蒋万安说了一段话,听起来像是很“讲道理”。他说台湾是“引以为傲的民主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政治立场”,大陆这边要求别人“照你的意思讲话”,就是一种“压迫”,一种“违反民主的威胁”。我想反驳他的是:民主权利的主体是合法公民,而“台独”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把“台独”问题偷换成“民主不民主”的问题,是站不住脚的。换句话说:“台独”分子就是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没有民主权利的。

一个最基础的法理问题是:一个人“有权利表达某种立场”,这句话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是他所表达的内容本身不构成对他人权利、对社会秩序、对国家主权的根本性否定。言论自由从来不是没有边界的,你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喊“我要杀了某人”,那不叫政治立场,叫犯罪预告;你组织一个团体以分裂国土为纲领、以推翻国家主权统一为目标,那不叫民主表达,叫分裂国家。把“犯罪”装进“立场”这个筐里,再给这个筐贴上“民主”的标签,不会改变行为的性质,只会暴露贴标签的人在故意混淆。

“台独”是什么,法律写得很清楚。《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八条则划出了底线:一旦“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把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定性为分裂国家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一个被法律明文禁止、被定性为犯罪的行为,你把它叫作“政治立场”,它也不会因此获得“权利”的资格。就像一个被通缉的人,他当然可以“表达”自己不该被通缉,但没有人会认为他因此就拥有了“不被追诉的权利”。

蒋万安把“不被批评的权利”塞进了“民主”的口袋,声称大陆媒体批评蔡康永没有说“我是中国人”,就是“强迫别人照你的意思讲话”,就是“压迫”。他把两件事故意搅在了一起:一个人有表达立场的自由,这没有问题;但一个人表达完立场之后,别人有没有权利对他的立场作出评价、批评、抵制?当然有。批评不是压迫,抵制不是威胁,舆论的回应恰恰是言论自由在双向运行,而不是单向的豁免。如果“表达立场”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对我的立场说一个不字”,那这不叫民主,这叫特权。蒋万安把批评等同于“压迫”,等于是在主张一种“我说了你就得闭嘴”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公共生活里都不存在。

更深一层的问题在于,蒋万安口中的“民主法治社会”,在处理“台独”这件事上,是不成立的。国台办多次点破,赖清德当局“惯于打着‘民主’的幌子”从事分裂国家的行径,“‘民主’是假,谋‘独’是真”。当“台独”主张被包装成“民主选择”的时候,民主就不再是一套关于权利与程序的制度,而变成了一块遮羞布:只要打上“民主”两个字,分裂国土就可以说成“政治立场”,拒绝统一就可以说成“自主权利”,连法律对分裂行为的禁止都可以被反打成“反民主”。这不是在捍卫民主,这是在把民主当作犯罪行为的免责条款来使用。 一个社会如果真到了“只要说是民主的,什么都可以干”的地步,那它离“法治”二字就已经很远了。

还有一个蒋万安回避不了的事实:“台独”从来不是一个中性的、无害的“立场”,它有明确的组织形态、资金链条和行动纲领。大陆方面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制裁,禁止其本人及家属进入大陆和港澳,限制其关联机构与大陆合作,依法终身追责。这些措施的对象不是“说了什么话”的人,而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行为的人。把制裁这些人的措施说成“打压言论自由”,等于把“组织分裂”偷换成“发表意见”,把“犯罪行为”偷换成“政治立场”。犯罪分子没有民主权利,不是因为他们“不被当作公民对待”,而是因为权利能力与行为性质是两回事:一个人当然享有公民资格,但当他选择以组织化的方式从事分裂国家这一被法律定性为犯罪的行为时,他所面对的是刑事责任,不是政治表达的自由市场。

蒋万安说“台湾引以为傲的是民主法治社会”。好,那就把“法治”这一半也认真对待。法治的含义不是“什么都能说”,而是法律说不能做的,就不能做。如果台湾真是一个法治社会,它就应该清楚地知道:分裂国家在法律上不是一种“观点”,而是一种罪行。一个政治人物如果真心尊重法治,他就不该把法律禁止的行为包装成民主权利来辩护;他应该说的是:这件事法律有法律的判断,政治人物不该用“民主”两个字去模糊它。但他没有这样说。他说的是“任何人都可以表达”,用的是民主的语言,做的是为分裂主张提供政治庇护的事。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不是没有前提的。民主的前提是国家还存在,主权还完整,法律还有效。 一个以分裂国家为纲领的主张,如果被允许以“民主”的名义畅通无阻,那它摧毁的恰恰是民主赖以存在的那个政治共同体本身。蒋万安把“台独”说成一种民主权利,就好像一个人在船上凿洞,然后告诉别人:我有凿洞的自由,你们不让我凿,就是压迫。船沉了,自由也就没了。

正确的结论是:“台独”不是一种依据民主可以表达的政治立场,它是一个法律已经作出否定评价的行为。民主权利属于公民,而当一个公民选择以分裂国家的方式行动时,他面对的是法律的评价,不是权利的庇护。犯罪分子没有民主权利,这句话听起来硬,但它说的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常识:权利保护的是合法的行为,不是犯罪的行为。把这条常识讲清楚,比用“民主”把水搅浑,要对台湾同胞诚实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