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福建一个女老板,为了把生意做大,向银行贷了500万。结果贷款才过一个月,人就被抓了,后来判了7年,丈夫也跟着进去了,生意全黄了。
两口子出来后死磕申诉,13年后总算等来无罪判决。可这时候,银行利息已经滚到1300万。国家赔偿只给了171.6万,经营损失、财产损失一分没算。女子不服,已经提交国赔申诉书,要求支持经营损失和财产损失。
她叫林惠荣,福建漳浦人,做中草药和农副产品种植。2013年5月贷的500万,抵押的是自己的商场,担保的是自己的公司。钱到账没几天,人进了看守所。
刑拘日期是2013年5月21日,贷款发放就在同一个月。这个时间挨得太紧了。紧到银行利息开始滚的时候,她连第一笔正常经营回款都还没见到。
一审在2016年,职务侵占罪,七年,没收财产二十万。丈夫林明武作为同案也被判了。两个人一起进去,公司只剩家里人硬撑。
头两年家里人还在还利息。撑到租地到期,续不上了,生意彻底停摆。一百多亩草药地荒在那里,设备锈的锈、坏的坏,商标烂在手里。
她2020年出狱,开始申诉。福建高院2023年指令再审,2025年12月芗城区法院改判无罪,丈夫2026年8月也拿到了无罪判决。十三年,就为了这两张纸。
国赔决定下来,171.6万。人身自由赔偿金121.6万,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算得规规矩矩,一分不多,一分不少。
可财产损失那一栏是空的。决定书给的理由很技术:原判决的没收财产没有执行,漳州中院也没有实施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所以财产损失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我们没动你的东西,你的东西坏了跟我们没关系。可公司是在她服刑期间垮的,地是租地到期没人续才荒的。人关在里面,生意在外面死,这个因果关系被“直接损失”四个字切断了。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写得很清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不赔,经营损失不赔,预期利润不赔。法条逻辑自洽,可林惠荣面对的不是法条,是1300万。
截至2026年10月,含罚息的总利息超过1300万,她此前已经付了85万利息。本金500万还得全额还。律师说利息或许有调整空间,本金没得商量。
171.6万国赔,不够填利息的零头。无罪判决擦掉了罪名,擦不掉债务。她出来之后发现自己还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注册公司都卡住。罪名没了,生活的枷锁还挂着。
2026年10月27日,她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国赔申诉书。这条路还得往下走,走到哪一步没人知道。
我想说的不是林惠荣一个人冤不冤。我想说的是,当一个无罪的人被刑事追诉本身制造出一笔千万级的债务,而国赔制度只能覆盖人身自由那几年的时候,这套算法一定在哪儿漏了。
漏掉的那一块叫“活着”。一个人被关进去,她的生意、她的租约、她的商标、她的信用,不会跟着一起停摆。它们在外面继续烂,烂出来的账最后全堆在她出狱那天。
林惠荣的申诉要的是经营损失和财产损失。这两样东西在现行国赔框架里几乎注定被归进“间接损失”。可对一个做实体的女人来说,地荒了、设备锈了、商标烂了,哪一样不是真金白银砸进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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