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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硕士失踪13年遭强奸”案11月4日判了,两村民获刑10年和12年。 被害人卜某,是硕士。2008 年硕士毕业之后,确诊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2011年5月,她从家里走失,到处流浪。 同年8月,在和顺县这个村子被村民发现,当时所有人都能看出来她精神不正常,几天后张某把她带回自己家。 两个人一起生 ​

女硕士失踪13年遭强奸”案11月4日判了,两村民获刑10年和12年。

被害人卜某,是硕士。2008 年硕士毕业之后,确诊精神分裂症,多次住院治疗。2011年5月,她从家里走失,到处流浪。

同年8月,在和顺县这个村子被村民发现,当时所有人都能看出来她精神不正常,几天后张某把她带回自己家。

两个人一起生活,还生育了四个孩子,其中一个夭折,一个被送养,收取4万元“抱养费”。

2024年11月,她在志愿者和警方帮助下与家人团聚。司法鉴定显示,她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在这十几年同居的过程里,同村的张某国、张某林,明明白白知道她精神不正常,没有辨认能力,还多次跑到张某家里和卜某发生关系。

根据起诉书陈述:有时候张某不在家,有时候张某喝醉睡着了,他们趁机作案。张某国还额外猥亵了张某的女儿,而且张某国本身是累犯。

现在一审结果出来:张某国,强奸罪11年6个月、猥亵儿童罪1年,合并执行12年;张某林强奸罪,10年。两个人当庭说不上诉。

而收留卜某的张某,警方一开始是以强奸罪移送检察院,但是检察院最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

长期稳定同居、主观上为组建家庭,送养婴儿收取4万元属于民间送养,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检方逻辑是张某国、张某林是明知卜某精神异常、不能正确表达意愿,仍多次上门发生性关系,其中还有趁张某军醉酒、家中孩子撞见等情节。

但对张某,检方认定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张某军照顾其起居,未发现虐待,主观目的被认定为组建家庭,因此适用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不起诉不等于无罪,也不等于法律认可这段关系完全正当。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仍可依法申诉。

关于强奸罪,实务里一条明确规则:明知对方是精神病患者、无性防卫能力,仍然和她发生性关系,不需要再证明暴力、胁迫,原则上直接构成强奸罪。

这也是张某国、张某林被定罪判刑的核心依据。

那问题来了,既然是同一个法律规则,为什么张某没有被起诉?

这恰恰也是法律界同行产生巨大分歧的地方。 持质疑意见的观点是:无性防卫能力,是法律设置的绝对保护底线。

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没有能力理解、同意性行为,一旦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就已经既遂。

后续长期照料、一起生活,最多只能是量刑从轻的情节,不能把已经既遂的强奸行为,直接认定成不构成犯罪。

简单一句话:她没有能力作出有效同意,不管是长期同居的人,还是上门的外人,法理上都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网上大部分观众的立场。

您如果问我的看法,很简单,我关心的是法律该不该认同、鼓励这种做法?

发现一个走失、精神失常的人,正确做法是报警,交给家人或者救助机构。

而不是私自带回家一起生活、生儿育女。

一旦这个口子放开,别人就会效仿:碰到没有自主能力的人,不用上报,直接领回家过日子。

好心救助,不等于私自留下,发展成亲密关系。所以,这份不起诉的裁判导向,值得我们警惕。

听听您的看法。

女硕士走失案男方不起诉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