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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严处罚,多次危险动作引发球员受伤风险,争议不断该引起重视了,CBA确实该加强管理了 11月3日,CBA常规赛第8轮,山西汾酒主场以87比84险胜新疆广汇能源。 这场比赛打得相当胶着,双方直到最后时刻才分出胜负。 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比赛报道,张宁全场得到4分,终场前58秒两罚命中帮助山西反超

建议从严处罚,多次危险动作引发球员受伤风险,争议不断该引起重视了,CBA确实该加强管理了

11月3日,CBA常规赛第8轮,山西汾酒主场以87比84险胜新疆广汇能源。

这场比赛打得相当胶着,双方直到最后时刻才分出胜负。

根据中国新闻网的比赛报道,张宁全场得到4分,终场前58秒两罚命中帮助山西反超,随后还送出关键封盖。

可以说,他对这场胜利确实有所贡献,可比赛中引发球迷热议的,却是另一个回合。

第四节的一次身体接触中,张宁在卡位时拉拽阿不都沙拉木的手臂,转身过程中将对方带倒。

从赛场视频报道来看,裁判回看录像后将这次犯规升级为恶意犯规。

这个动作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讨论,关键就在于手臂受到拉拽后,身体又随着转身动作失去平衡,整个过程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在我看来,这个动作需要被认真对待,原因不在于它是不是已经造成严重伤病,而在于它有没有把对手置于不必要的风险里。

篮球允许身体接触,也允许强硬卡位、争抢和对抗,但球员不能为了破坏对方进攻,做出明显超出正常篮球动作范围的拉拽和扭转,对抗强度越高,动作越应该有控制。

规则其实已经给出了判断尺度,中国篮球协会公布的判罚解析中,对恶意犯规C2的界定是:球员以鲁莽、暴力或者危险的动作与对手发生身体接触,且造成或可能造成对方受伤。

这个标准很重要,它说明裁判不必等到有人真的受伤才处理,动作本身的危险性也应该纳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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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关注的是,这并不是张宁本赛季第一次卷入危险动作争议。

10月18日山西对阵广厦的比赛中,他在一次跳投时向后伸腿,接触到了侯孟泽颈部、下巴附近,当时场上裁判回看后维持了原判。

11月4日公开转引的中国篮协裁判报告,对这次动作作出了复盘。

报告认为,张宁的动作明显超出自身圆柱体范围,不属于正常篮球动作,而且具有鲁莽、危险的性质,容易造成对手受伤,正确处理应该是判罚恶意犯规C2。

报告还明确指出,裁判最初的判罚和回看后的最终决定都存在错误。

这份报告的价值,在于把争议从球迷情绪拉回到了规则判断。

10月18日那次动作,现场并没有被吹成恶意犯规,是后来裁判报告认定应该升级;11月3日对阵新疆的动作,则是在比赛中经回看后升级为恶意犯规。

两件事不能简单说成张宁连续两次都被当场判罚恶意犯规,可它们确实让外界有理由继续关注他的动作控制。

我觉得,评价一名球员,不能把拼劲和动作尺度混为一谈。

张宁的比赛特点是冲击力强、对抗积极,山西队需要他在攻防两端投入强度,这一点不必否认。

可拼命打球,应该是对自己要求高、回合里不惜体力,而不是让对手承担额外的受伤风险。

职业球员越是重要的轮换成员,越要明白自己每一次身体接触都会受到关注。

还有一个问题不能忽略:裁判的场上判罚和联赛的纪律处理,是两个不同环节。

场上吹罚恶意犯规,并不自动等于赛后必须追加停赛;是否追加处罚,要看联赛纪律准则、动作性质、既往记录和赛后复核结果。

国家体育总局此前关于CBA联赛治理的报道,已经介绍过联赛建立赛后监评、判罚复盘和裁判培训机制的情况。

新华社也曾报道,中国篮协裁判委员会明确表示,要从保护运动员的角度出发,严格处理危险动作。

新赛季CBA继续推进规范赛场行为的相关制度,这些都说明保护球员安全不应该只是临场裁判的责任。

我的看法是,CBA需要做的不是被舆论推着对某个球员简单重罚,而是把标准讲明白,把处理做透明。

对于明显危险的动作,应该按照规则从严判罚;对于是否追加停赛、罚款,也应该给出清楚依据。

相同动作、相同尺度,不能因为球员名气、球队背景或者比赛重要程度而出现两套标准,这样的管理才真正有震慑力。

我也不赞成仅凭几次争议动作就给一名球员定性,更不赞成用拼劲为危险动作开脱。

球员可以在场上全力以赴,但不能把对手的健康当成代价。

阿不都沙拉木也好,张宁也好,任何一名职业球员的健康都值得尊重。

张宁有能力用冲击力影响比赛,更应该把力量用在合理对抗上。

联赛守住规则底线,球员守住动作边界,裁判做到公平执裁,CBA才能既保留比赛的硬度,也不丢掉体育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