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河南柘城,男子叫三个朋友聚餐喝酒,结束后大家都回去休息了,他又独自外出,接着去吃烧烤、打台球。待到凌晨,男子的妻子和母亲找到台球厅,双方发生争吵,男子情绪激动,踹坏墙板从楼梯转角坠落不幸身亡。没想到,事后男子的妻子与母亲把当晚一起吃饭喝酒的三名朋友告上法庭,索要13万余元赔偿。法院判决亮了。
张某住在河南柘城的村子里,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他主动约上三位好友,一起聚餐吃饭喝酒。
当晚八点半左右,四个人在一起饮酒吃饭,席间大家正常小聚,没有出现强行劝酒、灌酒的情况,聚餐结束也是张某自己扫码结账,当时整个人状态平稳,没有明显异常。
聚餐结束,四个人结伴回到村里,到这里,这次酒局就算是收尾。
分开之后,张某没有回家,又单独出门,继续在外吃烧烤,之后又去到台球厅消遣。
时间一晃到了次日凌晨,张某的妻子和母亲发现他迟迟没有回家,一路寻找,最终在台球厅找到了张某。
见面之后一家人发生激烈言语争执,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猛踹楼梯边的泡沫墙板,墙板破损,张某直接从转角位置坠落,当场出事。
悲剧发生之后,家属悲痛之余,认为当晚一起喝酒的三个人需要担责,于是一纸诉状,将三名同饮者起诉到法院,索赔各类损失合计136774.5元。
家属的理由很简单,他们觉得一起喝酒就有责任,三名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劝阻、照顾还有护送的义务,正是因为对方没有尽到义务,才间接造成张某坠亡,理应承担赔偿。
面对起诉,三名被告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他们说聚餐结束之后,几个人一起护送张某回到村内,已经完成了护送义务,自己的责任到此就结束了。
而且张某出事,距离聚餐结束已经过去四个多小时,后续张某再次外出、和家人争吵,最后坠楼,这些都是他们预料不到的。
他们还提到,是张某的母亲在现场言语刺激,才让张某情绪失控,做出踹墙坠楼的举动。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仔细核对了监控、各方陈述等全部证据,梳理清楚整件事的逻辑。
首先,监控记录能看到,聚餐时三人不存在劝酒、强行灌酒行为,散场时张某自主结账,意识状态正常,家属拿不出证据证明三名朋友有劝酒行为。
其次,从时间线来看,聚餐结束到坠亡相隔四个多小时,酒局早已结束,张某是后续再次外出,才在台球厅发生意外,当初的饮酒行为并不是坠亡的直接原因,同饮者根本没办法预判几个小时之后发生的这场事故。
张某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应当清楚酒后冲动行为会带来的风险,踹墙板坠亡,是他自己情绪失控主动做出的危险行为。
还有一点很关键,凌晨找到张某的是他的妻子和母亲,张某当时已经处在家人的看管范围内,同饮人的护送、照看义务,在一行人回到村子之后就已经终止,不能无限放大同饮人的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三名一起喝酒的朋友不存在过错,饮酒行为和坠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撑索赔主张,一审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很多人固有印象里,只要一起喝酒,一旦出事同桌的人就要赔钱。
这个案子就把共同饮酒的责任边界讲明白了,同桌人的安全义务不是无限期、无边界的。
酒局结束,安全把人送到家或者交到家属手上,义务基本就完成了。
如果分开很久之后,当事人再次外出,因为自身情绪、后续争执引发意外,不能简单让很久之前一起喝酒的朋友买单。
当然这不是说喝酒就完全没有风险,聚会饮酒,适度劝阻、互相照看依旧是情理之中的事。
法律只会要求人承担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的责任,不会无限制扩大责任,不能只要发生悲剧,就把所有相关的人都推上被告席。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三名同饮朋友没有劝酒灌酒,聚餐结束后已经和张某一起回到村里,不存在过错,张某坠亡发生在散场四小时之后,是其和家人争吵后自身冲动行为导致,所以三名朋友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清楚踹墙板存在坠落风险。
这次悲剧是他自己情绪失控实施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应当由张某一方自行承担,不能将责任转嫁到早已分开的同饮人身上。
对此,大家怎么看?
来源:领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