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老夫妻把家里的4套回迁房,其中3套分给3个儿子,每人一套,最小一套房子的使用权赠与给了女儿,但是由老夫妻住着。多年后,老人说女儿不来探望自己,也没按照约定每月给自己500元生活费,要求撤销赠与。可女儿不肯:父亲每月有4000元退休金,十多年以来,都是她在承担房子的物业费、供暖费,保障父亲无偿居住,她已经尽到赡养义务,赠与完成,父亲不能撤销。结果让人五味在陈。
李大爷和魏大妈辛苦一辈子,攒了4套回迁房,其中3套分别分给了三个儿子,剩下的小户型他们夫妻住着。
2021年,他们夫妻把这套小房子的使用权赠与给了大女儿李女士,李女士也去办理了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房子名义上归了女儿,但是实际上老两口没挪窝,这么多年的物业费、取暖费全是李女士出的。
2024年,魏大妈去世,剩下李大爷一个人住在小房子里。
4个子女商量后,约定每家每月出500元生活费给老人,老人自己每月也有4000元退休金,生活足够了。
为了照顾好年迈的父亲,小儿子两口子干脆搬过去贴身照料老人,给老人做饭,陪他去医院,把老人的日常起居照顾的妥妥帖帖的。
儿子孝顺,老人自然高兴,可唯一美中不足的就是李女士这个大女儿。
自从母亲去世后,她上门探望老父亲的次数就少了,就连说好的每月500块赡养费也没按月给。
李大爷越想越委屈:房子都给女儿了,可女儿连平常来看看自己都做不到,根本就是不孝。
他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的赠与。
李大爷认为:女儿没有按月给付赡养费,不上门探望自己,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自己有权请求撤销赠与。
李女士这边,得知父亲把自己给告上了法庭,她心如刀割。
她年近7旬,患有情绪障碍,自己丈夫患重症,需要专人照顾,自己不是不去看父亲,是真的有心无力,自顾不暇,自己家的经济压力很大。
即使在这么难的情况下,父母居住的那套房子的物业费、取暖费,这数十年都是她出的,她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父母将房屋所有权赠与给自己,是为了平衡家庭财产分配,3个弟弟每人都分得了一套房子,而她只有这套小房子的使用权。
李大爷夫妻自愿将房屋使用权赠与给女儿,双方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完成,只有在女儿侵害李大爷合法权益,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撤销赠与。
那李女士是否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呢?
赡养老人从来不是某一个人的事情,四个子女本就应当共同承担老父亲的赡养义务,可老人却把养老期盼都寄托在女儿一个人身上,这对女儿来说,是不公平的。
李大爷每月有4000元退休金,4个子女也会给些生活费,小儿子夫妻更是贴身照料,老人的晚年生活是有保障的。
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子女给赡养费,可李大爷的生活是有保障的,不属于这些情形。
李女士虽然没有按月给赡养费,上门探望的次数也不多,但是她数十年下来,承担了房子的物业费、取暖费,保障了父亲的无偿居住使用,这也是实打实的赡养付出。
她并不是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是自身有难处,自顾不暇,家庭困难。
最终法院认为李女士不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驳回了李大爷的诉求。
父慈子孝,不偏不倚,才能家和万事兴。一家人之间要做到父母关爱子女,子女懂得感恩,孝敬父母。
家庭和睦,需要彼此的双向奔赴,看到每个家庭成员的不容易。
赡养的方式从来不止一种,有人出钱,有人出力,有人默默守着后方,这些都是付出,都不应该被忽略。
《人世间》里子女对父母的孝,一种养口体,守在父母身边,照顾日常;一种养心智,远走高飞,让父母引以为傲,光耀门楣。
每一个子女都能找到孝顺父母的方式,只是分工不同。
父母怕孤单,就多陪伴;父母重面子,就好好上进;父母缺钱,就努力赚钱,让父母过上好日子。
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