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男子半夜听见院外瓦片响,怀疑有人觊觎女友美貌想翻墙侵犯,便出门查看,还特意带了把剪刀防身。
谁知,门口站着一个摇摇晃晃的醉汉,男子赶他走,醉汉不肯,两人起了冲突厮打起来。男子脑子一热,掏出剪刀将对方连续捅刺,导致醉汉死亡。
很多人习惯把这件案子简化成“深夜自保翻车”的故事,可这起案件真正的分水岭,藏在冲突发生的先后顺序里,也是二审法官着重理清的关键点。
王某出门前,危险仅仅停留在他的主观猜想。
院墙瓦片响动,只是齐某醉酒迷路、靠近院墙时无意间碰落的,齐某全程没有翻越围墙、闯入院内,也没有动手去威胁屋内的女友,客观上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也就是说,王某出门时所预判的风险,从头到尾都没有落地。
携带剪刀这个前置动作,也成为法庭评价其主观心态的重要一环。
他不是争执起来之后临时就地找工具,而是抱着“防范侵害”的预设,主动把锐器带到对峙现场。
驱赶、口角、互相推搡,这个阶段的对抗,只是普通的民间纠纷,暴力程度有限,远达不到可以动用锐器进行防卫的等级。
第一刀刺向胸口之后,局面已经发生反转,致命伤害已经造成,此时主动权已经转移,王某完全有机会抽身后退、拨打报警电话,终止这场冲突。
齐某受伤之后追上来纠缠,这个情节是王某上诉状里最核心的支撑理由。
他认为,对方流血之后情绪失控扑过来,自己是在遭受追击,属于被动自卫。
但法庭结合伤情鉴定、现场痕迹还原,给出了不一样的判断:齐某的追击,是剧痛之下的应激反应,并非新一轮有预谋、有致命威胁的暴力袭击。
在对方已经身负致命伤的前提下,王某继续反复捅刺,已经超出制止侵害的范畴,变成持续性的伤害行为。
自首情节是一审当中唯一从轻考量的要素,法院同样认可,被害人深夜醉酒滞留、拒不离开,对矛盾的诱发存在过错。
但被害人过错,在法律上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不能直接转化为被告人可以实施致命伤害的豁免理由。
一审最终认定,王某主观上具备伤害的故意,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拿到判决之后王某提起上诉,他的辩护逻辑,贴合大众朴素的安全感认知:深夜、偏僻租住屋、身边还有女友,在恐惧之下很难冷静判断对方下一步动作。
他坚持自己至多构成防卫过当,刑期过重。
但二审合议庭没有采纳这套辩护意见,维持原判。
裁定里着重划清一条边界:正当防卫保护的是正在发生、真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当事人基于恐惧脑补出来的风险。
这个案子在网络发酵之后,和大家熟知的昆山反杀案形成强烈对照,不少网友疑惑,同样是遭遇陌生人滋扰,为什么结果截然不同。
区别不在于是否遇到醉汉,而在于不法侵害的状态、工具使用时机、停止加害的选择。
法律鼓励公民保护自身、家人安全,但自保的权利有清晰的边界,不能用预判的危险,去提前启动致命反击。
普通人深夜遇到墙外异响,优先选择锁闭门窗、报警求助,才是稳妥的处置方式。
一旦主动携带锐器上前对峙,情绪失控,原本的受害者,就会变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伙伴计划
(来源:红星新闻,转引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案二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