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大宪章》被视为限制国家或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历史先声,真实的历史并不是这样的。
1215年,英国的贵族们制定《大宪章》。起因是众多贵族强烈不满国王理查(1189—1199年)和约翰(1199—1216年)长期以来超越王权常规的所作所为,愤然起义,迫使国王约翰签订了这一文件,试图以此来限制王权。特别是其中所谓的“无耻条款”(第61条)规定: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否决国王的命令,甚至可以动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
这何止是限制,简直就是胁迫。但是很快事情就发生变化了,《大宪章》事实上生命短暂,仅生效了大约9周,也就两个月后,约翰国王就去世了,新的国王在没亲政前,辅政大臣咨议会立刻修改了《大宪章》很多内容,并且连续修改,把限制王权的条款删了七七八八。
就是这样,国王单方面撕毁条约,英国的贵族们却没有任何有记载的行动。当然,更不能用英国人热爱传统来解释,因为热爱传统,所以保留国王。这也不是事实,因为在《大宪章》制定过了400多年后的光荣革命中,克伦威尔政府就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
只是在克伦威尔死后,英国很快又恢复了君主制。只能这样说,英国人认识到了维护君主制,就是维持秩序,有秩序总比没有秩序好,否则就是各贵族之间无休止的战争,直到打出个最高统治者出来。
事实上,这部《大宪章》反而是确立了王权的神圣性,为了维护基本秩序,必须维护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