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1月,北大教授高仁山被奉系军阀杀害,留下遗孀陶曾谷。
高仁山与蒋梦麟既是哥伦比亚大学校友,也是北大共事的挚友。蒋梦麟对陶曾谷多有照拂,二人渐生情愫。蒋梦麟为此和原配孙玉书离婚,顶住舆论压力,1933年才和陶曾谷举办婚礼。婚礼上,蒋梦麟当众说道:“我一生最敬爱高仁山兄,所以我愿意继续他的志愿去从事教育。因为爱高兄,所以我更爱他爱过的人,且更加倍地爱她,这样才对得起亡友。”
1931年5月5日,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开始施行。其中第1050条规定,夫妻协议离婚须有书面文件和两名以上证人签名;第1051条规定,离婚后子女原则上由父亲监护,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年后,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与原配孙玉书结束婚姻,迎娶陶曾谷。
孙玉书却没有因此搬出蒋家。浙江余姚的老宅依旧是她照顾孩子、侍奉长辈的地方。蒋家子女日后把这种安排称为“离婚不离家”。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解除了,十多年养育子女、操持家务所形成的生活关系,仍由家人继续维系。
孙玉书是蒋梦麟早年由家里安排迎娶的妻子。1908年蒋梦麟赴美留学之前,长子蒋仁宇已经出生。蒋梦麟1917年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后回国,进入教育界工作。
夫妻后来又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丈夫长期在北京、南京任职,孙玉书则留在浙江,照顾孩子与家事。
陶曾谷原本也在教育界工作。她的丈夫高仁山曾任北京大学教育系主任,1925年参与创办艺文中学。学校试行道尔顿教学法,让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自学,由教师负责指导和检查。陶曾谷曾协助学校事务,与高仁山共同经历过办学实践。
高仁山与蒋梦麟都曾到哥伦比亚大学研究教育,回国后又在北大共事。高仁山还经李大钊等人介绍,参加国民党左派活动。1927年,奉系军阀在北京镇压政治反对力量,高仁山于9月被捕,1928年1月15日遭到杀害。
他在狱中给家人写信,念念不忘多年教育研究未能充分用于社会。高仁山去世后,艺文中学由其他教育同仁接续主持,学校的教学实验并未立即终止。
丈夫遇害,陶曾谷需要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还要处理遗稿。1928年3月,她登报向高仁山生前师友征集论文和信件,准备整理遗著。后来,经教育界友人介绍,她进入南京教育部工作,担任时任教育部长蒋梦麟的秘书。
这份工作给陶曾谷带来了职业收入,也让她与蒋梦麟有了经常接触的机会。
两人逐渐产生感情。1930年底,蒋梦麟离开教育部,出任北大校长。随着再婚提上日程,他必须处理与孙玉书的婚姻关系。
蒋梦麟与孙玉书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按照蒋家后来的安排,孙玉书仍在余姚生活,蒋梦麟继续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孙玉书没有丈夫的留学经历,也没有相同的职业条件。离婚以后,她依然与蒋家的长辈、孩子保持密切联系。
1932年6月18日,蒋梦麟与陶曾谷在北平德国饭店举行婚礼,胡适担任证婚人。次日《申报》刊出电讯,写明蒋梦麟已经离婚,陶曾谷是再婚。蒋梦麟在婚礼上谈及爱情与义务,胡适则称赞他有勇气,认为这场婚姻体现了时代变化。
消息传开后,《生活》周刊收到一位署名“寄意”的女教授来信。她责问蒋梦麟离弃发妻,也怀疑陶曾谷再婚后是否妥善照顾亡夫留下的孩子。她尤其不满胡适对这场婚事的赞许。
主编邹韬奋写下《勇敢乎?》回应。他支持寡妇自主再婚,认为陶曾谷既然有再嫁的权利,就不能因为新郎是亡夫旧友而受到禁止。他也反对仅凭孩子的数量判断夫妻感情深浅。
但谈到孙玉书,邹韬奋提出另一层顾虑。当时旧式婚姻中的许多女子缺少教育、谋职和独立收入的机会。丈夫可以结束婚姻,再组织家庭;原配即使依法离婚,往后的生活也未必具有相同选择。
1931年施行的《民法》还规定,判决离婚时,无过失一方可以在法定条件下请求损害赔偿,生活困难者也可能获得赡养费。蒋梦麟与孙玉书采取协议离婚,家庭内部如何安排财产、生活与子女教育,便有了直接的现实分量。
几年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北大与清华、南开迁往西南,1938年在昆明成立西南联合大学,蒋梦麟参与校务管理。蒋燕华、蒋仁浩以及高仁山留下的高陶、陶燕锦,先后进入昆明岗头村南菁中学读书。
几个不同姓氏的孩子在同一所学校求学。
蒋仁浩成年后谈起昆明生活,还记得周末去看父亲,父亲会给孩子们买些吃食。陶曾谷与高仁山的孩子,也继续接受教育,没有因母亲再婚而被排除在家庭生活之外。
1949年前后,蒋梦麟离开大陆。女儿蒋燕华随父亲前往台湾,陶曾谷与高仁山所生的女儿陶燕锦也去了台湾。蒋梦麟与孙玉书所生的三个儿子则留在大陆。
1932年那场婚礼上,蒋梦麟获得了重新组织婚姻的自由。随后十几年的生活里,孙玉书继续与蒋家保持联系,两组子女在战乱中共同求学。
到了1949年前后,曾经生活在同一个家庭网络中的孩子,又因迁徙而分居海峡两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