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2008年在林业局干消防员,连着工作18年,先后6次签3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合同到期,他因连续工作满10年,向单位申请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却告诉他,只能续签3年期固定合同,不接受就不用他了。男子拒签,第2天就被开除了,一分补偿都没拿到。林业局:内部规定编外人员统一3年一签,无权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完全遵照劳动合同法,是不是有点不合适?
白先生从2008年开始,就进林业局当消防员。
他平时的工作,就是做防火巡逻,排查林区里的各类火灾隐患,一干就是整整18年。
这18年里,他和单位先后签了6次3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次合同到期都接着续签,工作内容和岗位从来没发生过变化。
2025年底,最后一份劳动合同马上到期,这时候,白先生已经在这个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
他按照法律规定,正式向林业局提出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单位拒绝了,说所有编外人员都要执行内部统一规定,合同只能3年一签,不可能给他开特例,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要是他不接受这个条件,也好办,单位就会终止和他的用工关系。
白先生坚决不答应,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不是无理取闹,而是有法可依。
结果,他提交申请的第2天,他就收到了解聘通知,直接被清退,单位一分钱经济补偿都没给他。
白先生气坏了,起诉林业局,法院审理后认定,他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林业局有和他签约的法定义务。
但因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终止,没法再恢复继续履行,所以,没支持他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告知他可以另行起诉,向林业局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编外岗位,不是单位可以随便耍赖的理由。
白先生干了18年防火工作,常年在山里跑,承担的是高风险的林区防火任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连续工作满10年,就是法律给劳动者的保障。
单位拿内部规定当理由,还说完全按法律来不合适,就是想把用工的主动权完全攥在自己手里,想清退谁就清退谁。
这种做法,既寒了人心,也直接构成违法。
不能因为是事业单位的编外岗,就把罔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白先生已经连续在岗18年,完全满足法定条件,林业局以内部编外管理规定拒绝签约,随后单方解聘的行为,已经属于违法解除。
不要觉得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就是“二等用工”,单位怎么安排都得受着。
不管你是编内还是编外,只要你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全部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而单位自己定的内部规矩,但凡和法律规定冲突,就完全不作数。
基层一线的编外人员,干的都是苦活累活,反而最容易被单位用特殊管理要求压榨。
法律给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权利,不是什么特殊待遇,只是给这些常年坚守岗位的劳动者,一个最基本的就业稳定保障,不是要给他们“铁饭碗”,只是不让他们在干了10几年之后,连起码的权益都没有。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闪电新闻2026-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