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发资讯网

重庆,女子在医院工作,排队打饭时被科室领导从身后掀开裙子,触碰右腿,她又羞又恼,

重庆,女子在医院工作,排队打饭时被科室领导从身后掀开裙子,触碰右腿,她又羞又恼,事发后心理大受打击,长期失眠焦虑,最后确诊重度抑郁。她拿着相关材料去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给出不予认定的结果,她不服气先后提起一审、二审诉讼,两级法院都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没有认定为工伤,但判决书也说明,她依然可以走民事诉讼途径,向对方主张人身和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

2025年6月19日中午,喻某到公司食堂排队打饭,总务科科长李某文站在她身后,做出了掀裙子的举动。

事发之后,喻某当天下午就报了警,在笔录里跟民警描述了事情经过,提出只想要对方一份书面道歉,不索要任何赔偿,李某文随后写下道歉书。

没过几天,喻某发现自己的情绪和睡眠越来越差,夜里睡不着,心里持续焦虑难受,她再次联系警方,希望按照猥亵相关事项立案调查。

派出所调取食堂外面的监控,可监控画面拍不到食堂大厅内部,没办法证实完整经过,最后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从6月下旬开始,喻某频繁到医院就诊,检查结果显示已经出现焦虑抑郁状态,之后她住院治疗,被确诊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

休养一段时间之后,喻某在2026年初向当地人社局提交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审核之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喻某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喻某提出,食堂属于单位内部场所,打饭是工作间隙的正常行为,属于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事务,理应算作工作相关场景,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法院审理的时候,认可食堂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事发时间也在工作日时段,但工伤认定有明确标准,想要认定为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正在履行本职工作。

当时喻某只是停下来打饭吃饭,并不是在开展护理、院感相关工作,她的抑郁病症,也不属于工伤范畴里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所以人社局的处理结果没有问题,一审驳回了她的诉求。

喻某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坚持自己打饭属于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行为,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对。

二审法院仔细核对全部证据,最终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来的判决。

很多人看到这个结果,第一反应是难以理解,明明伤害发生在单位里面,人也因此患上重病,为什么不算工伤?

这里要分清两件事:不认定工伤,不等于这件事里对方没有责任。

工伤有一套固定的认定框架,看重伤害是不是因为履行工作直接带来的。

而这次的冲突,是两个人之间的个人侵权行为,不在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法律也给受害者留了维权渠道,就算工伤这条路走不通,喻某依然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举证证明对方的不当行为,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里也明确,违背他人意愿的肢体骚扰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受害者的感受,是判断这件事的重要标准。

在职场里,面对越界、让人不适的行为,大家不用忍气吞声。

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监控线索,及时报警,同步向单位管理部门、妇联反馈。

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很多时候就是因为缺少直接画面,会增加调查和举证的难度。

这个案子也给职场人理清了一个常识:工伤、民事侵权,是两条不一样的维权路子。

工伤管的是工作本身带来的伤害,而遭遇骚扰、人身冒犯,我们可以走民事追责的路子,一样可以为自己讨回公道,守住自身的底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这个事发生地点在单位食堂、属于工作场所延伸,时间也在上班时段,但喻某当时只是打饭,不是在做护理、院感这些本职工作。

伤害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引来的,是对方个人的不当行为,所以不符合这条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和法院才不认定工伤。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领导掀裙子、触碰的行为属于肢体上的骚扰,就算工伤申请失败,喻某也可以拿着证据去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闽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