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丽鸥联名争议爆火!只道歉不全球同步,违法吗
最近三丽鸥的联名风波,相信大家都刷到了,网上吵得特别凶。今天不聊情绪,咱们踏踏实实从法律角度,把这件事给大家讲明白。
整件事的起因很简单:三丽鸥和争议日剧《VIVANT》推出联名活动。这部剧的剧情争议极大,刻意篡改历史,把侵华日军的酷刑嫁接到我国情报人员身上,赤裸裸颠倒黑白、伤害民族情感。
事情发酵后,三丽鸥只在国内微博发了中文致歉、终止合作的声明,日本官网和本土社交平台完全没动静。也难怪网友愤怒,妥妥的“中国特供版道歉”,敷衍和双标肉眼可见。虽然后续日本总部补上了日文公告,但大家的反感根本消不下去。而且风波过后,很多二手平台依旧挂着这批联名周边在售卖。
很多人最关心的问题来了:品牌这种双标操作、触碰历史红线的商业联名,到底违不违法?
先给大家上硬核法条。
《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所有民事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丽鸥在国内开展商业合作、售卖周边、做宣传盈利,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商业联名不是简单的IP合作,本质是商业背书。品牌为了流量和收益绑定争议作品,事前就该尽到审核义务,不能只盯着热度,无视历史底线。
这里再补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关键法理:品牌绝对不能甩锅外包。
很多企业出事就找借口,说活动是第三方代运营、外包策划,自己不知情。但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品牌作为广告主和最终获益方,对所有商业宣传内容,负有首要、最终的审核责任。委托外包根本转移不了法律义务,不知情、团队失误,都不是免责理由。
更关键的一条底线法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也就是说,这种触碰民族情感、歪曲历史的商业合作,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除此之外,《广告法》第九条、《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要求:商业宣传、互联网广告必须坚守正确价值观,不得损害国家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必须契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这里也客观跟大家说句公道话:不同步发公告,是态度问题,不是违法问题。
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要求境外品牌必须在全球所有平台,同步发布一模一样的道歉声明。大家生气,是因为品牌没有基本的诚意和敬畏心,但从法律界定上,这个行为不构成违法。
再说说大家疑惑的二手平台在售问题。
判断二手商品是否违规,核心不看商品本身,看宣传方式。
单纯售卖无违规图文的联名玩偶,监管处罚门槛很高,基本无法追责。但如果商家在标题、封面、商品简介里,捆绑争议剧集、传播歪曲历史的内容,就属于持续性违规宣传,监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强制下架、召回处理。
最后教大家普通人的正确处理方式:
我们完全有权利抵制、不购买,也可以向平台、12315投诉举报。但大家也要理性看待,实务中,单纯因为品牌此次不当联名,个人去起诉索赔,基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商业联名可以玩创意、追热度,但历史红线永远碰不得。
再可爱的IP、再大的品牌,一旦绑定歪曲史实、伤害民族情感的内容,就必然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代价。合法合规是商业底线,崇德向善是长久准则,守住公序良俗,才是品牌最核心的立身根本。
本文仅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