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之财贪不得!湖北松滋,男子到柜台办理存款业务,亲手把2500元交给工作人员,不料,对方因为疏忽多输入一个0,直接把存款输成25000元。男子很快发现账户多出来一大笔钱,兴奋不已,为了不让人发现,他赶紧把多出来的钱转给妻子。当晚银行对账时发现22500元的差额,调阅监控确认是柜员录入出错,随即联系男子,希望他把多出来的钱退回来。没想到,男子拿出柜台的告示,以“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银行沟通无果后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的判决亮了。
2025年12月的一天,严某去到当地一家银行的柜台办理存款,他清点好2500元现金,交给柜台的工作人员,原本只是一次普通的存钱业务。
谁都没料到,柜员在录入存款信息的时候,因为粗心输错了数字,直接在系统登记存入25000元。
业务办完,严某拿到回执离开网点,回家之后查看账户余额,一眼就看出不对劲,自己明明只存了2500,账户却入账25000,凭空多了22500元。
发现多钱之后,严某并没有主动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反而直接将账户内的钱款转给妻子。
银行当晚进行账目核对,很快就发现这笔业务存在巨大差额。
工作人员马上调取现场监控,回看整个办理过程,确认是柜员操作失误,多录入了存款金额。
银行第一时间联系严某,跟他讲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希望他能主动退还多出来的22500元。
可严某的说法让银行十分意外,他指着柜台张贴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提示,坚持认为钱已经存进自己账户,离开柜台之后,责任就该由银行自行承担,自己没有退还的义务。
双方多次协商,严某始终不肯退钱,无奈之下,银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之后,结合监控录像、业务回执、转账记录等完整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官认为,严某实际只交付了2500元现金,账户多出的22500元,没有任何合法的取得依据,直接造成银行的财产损失,二者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已经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对于严某拿出来当挡箭牌的“离柜概不负责”告示,法院给出清晰的认定:这是银行单方面制作的格式声明。
条款本身是用来免除银行自身责任、限制储户的相关权利,这种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严某拒绝返还款项的理由。
有人说既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它的存在有什么意义。
现在是银行出错了,他们可以主张维权,如果是储户收到了假钱,或者取钞时,因为疏忽,没认真清点,回到家才发现钱少了,估计银行就会搬出这句话了。
到时,储户上哪说理去?
那么这句话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严某只交给柜员2500元现金,因为柜员录入错误,账户多入账22500元,严某明知这笔钱不是自己应得的,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拿到这笔钱,还转给妻子。
银行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形,不属于法条里的例外情况,严某依法应当返还多出的22500元。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如果储户取款回家才发现里面有假币,银行搬出“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拒绝处理,这个告示属于银行单方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试图直接免除银行可能存在的责任,符合法条里无效的情形,银行不能单凭这句话直接免责。
但是储户维权的难点在于举证,储户要拿出监控、冠字号码等证据,证明这张假币确实是本次从银行取出的。
如果证据充分,就算已经离柜,储户依然可以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假币来自该笔取款,维权会很难。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