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一90岁高校退休教授刚没了儿子,不仅没得到儿媳的照料,反而被对方起诉要独占儿子名下190平的房产,还刻意隐瞒,提前转出儿子的公积金,试图把所有遗产都在自己手里。幸好法律援助中心为老人开通了绿色通道,律师查清全部被隐瞒的遗产。法院最后进行了公正的审判。
刘老今年90岁,是一名高校退休教授,桃李满天下,可以说是一辈子体面。
他万万没有想到,到了晚年,竟然会被人告上法庭,遭遇这样难堪的事。
而且还是在刚经历丧子之痛时,更是沉重的打击。
而起诉他的不是外人,正是自己的儿媳。
传票递到手里的时候,他戴着老花镜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怎么都不敢信,前阵子还来家里吊唁的儿媳,转头就把自己告上了法院。
儿媳的要求非常直接:儿子和她婚后买的那套190平方米的房子,全部归她。
刘老觉得太心寒,自己平时省吃俭用帮衬夫妻俩,对孙女也是特别的疼爱照顾,到老了儿媳她们不想着照料就算了,还打着算盘,想要独占,转头儿媳和孙女就把他告上法庭。
他养了一辈子的儿子,留下的东西,怎么到最后连他这个当爹的,连半分落脚的地方都不配占。
他看着起诉状,从头到尾都没提刘老一个字,也没提他作为父亲同样有继承权。
他手里除了这张起诉状,什么信息都没有,也不知道儿子名下到底还剩什么。
他活了90岁,一辈子没跟人红过脸,更别说上法院当被告,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维权,他能做的是去求助。
好在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开了老年人维权的绿色通道,指派陈律师免费代理。
陈律师对着起案子特别负责任。接手后没有急着争房子归谁,他先做了一件更笨也更要紧的事:把儿子名下的财产,一笔一笔查清楚。
查出来的东西,比起诉状上写的多得多。
除了那套190平方米的房子,儿子名下还有多笔大额资金。
其中抚恤金34万元,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8万元,年金账户余额11万元,工资账户余额1.2万余元,
儿子的公积金账户在他去世后不久就被李静提取销户,账户原余额有16万元;此外,李静名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13万余元。
这些,起诉状里一件都没出现。
更要紧的是另一件事:儿媳在起诉之前,已经把儿子的住房公积金取走了,总共16万。
等上了法庭,这笔钱依然没人提。
这就不是“忘了”能解释的。知道有,也取走了,就是不说。
法院的判决是:房子归儿媳,儿媳向刘老支付房产折价款和其他遗产的分割款,加起来35万余元。
很多人第一眼会觉得,房子还是给了儿媳。但判决真正的意思是,房子归谁可以谈,但归谁,得拿钱来换。
刘老该得的那一份,一分没少,只是从“房子的一部分”变成了“打到卡上的钱”。
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老人一开始吃亏,问题不在法律不保护他,而在他不知道自己有什么。
起诉时只讲房子,如果律师也只盯着房子,那抚恤金、公积金、养老金可能就都留在别人手里了。
老人能拿回自己那份,靠的是有人愿意把账查到底,而不是嗓门大。
抚恤金、公积金、养老金,这些不是谁想留就能留的,它们属于遗产,属于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不是不懂,是赌老人查不到。
而老人这一方最大的成本,从来不是钱,是信息。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子里,法律援助比什么都重要。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把这4条放在一起,这个案子的逻辑就很清楚了:房子先切一半给儿媳,剩下那一半才是遗产,由儿媳、刘老等人按第一顺序分。
公积金、抚恤金、养老金同理,谁也不能私底下取走不提。
法院判35万余元,不是照顾老人,是按这几条算出来的账。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大皖新闻2026-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