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城管”微信公众号2026年10月20日消息,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全市城管执法部门持续加大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件。现将其中5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6年1月12日,城管执法人员接12345市民热线投诉,赴嘉定区云谷路某号开展垃圾分类检查,现场发现闫某将干垃圾与湿垃圾混合投放至同一收集容器内。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拒不改正。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6年8月13日,城管执法人员在闵行区剑川路某小区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发现居民袁某将干垃圾与湿垃圾混合投放至同一收集容器内。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拒不改正。闵行区吴泾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2026年8月25日,城管执法人员在徐汇区漕溪北路某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点巡查,发现居民李某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至同一收集容器内。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拒不改正。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2026年8月28日,城管执法人员在松江区泗陈公路某小区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检查,发现居民沈某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至同一收集容器内。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拒不改正。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2026年9月8日,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闵行区颛盛路某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现居民位某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投放至同一收集容器内。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拒不改正。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城管执法部门提示,垃圾分类是每位市民和相关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工作,坚持教育劝导优先,对拒不改正、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