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男子张某在餐馆食用蛇类菜品后,随即举报餐馆非法售卖野生动物。餐馆被依法处罚,而张某本人,也因为食用野生动物收到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为取证才食用蛇肉,属于为查处违法行为做出牺牲,不该被处罚,于是起诉执法部门,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庭审那天,张某把一句话翻来覆去地讲:我要是不吃,谁能证明那盘肉真是眼镜蛇做的?在张某的想法里,自己花钱、动筷子、承担风险,全是替监管部门趟了一趟浑水。
法官追问的却是另一个问题:证据固定到什么程度就够了,剩下那几筷子,究竟算取证,还是算吃。
这个追问背后,其实压着我国三十多年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一路走过来的轨迹。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那一版法律的火力几乎都对准供给端,猎捕、杀害、出售、运输,一条条列得清楚,可对端起碗来吃的人,基本没有着落。供给端打得再狠,只要食客还在,链条就断不干净。
转折点出现在 2020 年 2 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把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那一类,统统纳入禁食范围,并明确对食用行为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
地方立法跟得很紧,2020 年 10 月 27 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
同年 11 月 1 日施行。条例第 5 条管住餐馆一端,禁止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食野生动物;个人食用同样在禁止之列。
张某在 2024 年 3 月 20 日走进那家店,适用的就是这套已经两头收口的规则,罚餐馆和罚食客,并不是执法部门临时起意。
张某并非没有先例可以援引。1995 年 3 月,年轻的王海在北京市东城区青蓝大厦买下两副假冒索尼耳机。
依据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也就是那条著名的退一赔一条款,向商家主张赔偿,民间知假买假由此走上台面。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答复中对依法维权行为给予肯定。张某大约是把自己摆进了这个序列里,觉得自己也是一个揭盖子的人。
可民事索赔和行政违法,是两套不同的尺子。王海买假货,买的行为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卖方;张某吃蛇肉,吃这个动作本身就被法律明令禁止。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给出的免责口径相当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定职权行为、不可抗力,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取证正当,不在这张清单上。
法庭上的推演也是顺着这条线走的。张某进店前就开了摄像设备,点菜时主动向服务员打听,店里没有菜单也没有标价,口头谈价、口头定做法,这一段对话连同后面上菜的画面,录像里一帧不少。
证据链到那一刻其实已经闭合了。真正越界的,是菜上桌之后,张某和朋友尝了几口,觉得味道好,索性把整盘吃光。取证讲究必要性,吃到见底这件事,和证明餐馆违法之间,已经没有关系。
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时并没有偏废。餐馆的违法所得被没收并处以罚款,张某提供的线索照样被采信。
同年 7 月 4 日,针对张某食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送到了。一方的违法,不能因为另一方同样违法而被抵销,这是两份各自独立的事实认定。
法律给公民留的路其实很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6 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 2020 年起会同林业园林、公安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专项行动,12345、12315 热线一直开着,拍照、录像、留存付款凭证,哪一样都足以立案。
查封扣押、调查取证这些动作,本就是执法机关依法该做的事,不需要一个食客替他们先吃一口。
张某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作出裁判,核心观点为:公民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的经营者。
但这项权利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前提;事后举报,不能成为食用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免责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处罚。
信源:央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