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男子给儿子订了2599元一桌的婚宴,结果婚宴次日,被亲友吐槽婚宴上的菜太差劲。男子懵了,细问之下才知道酒店上错菜,14道主菜上错了7道,2道主食也全部上错。
男子觉得丢了面子,遂向酒店讨说法。
酒店方面不否认上错了菜,不过表示并未故意,系菜单混淆所致,同时表示,虽然上错了菜,但是菜品价值基本一致。
目前,酒店方面愿意赔偿男子2万元,不过,男子要求酒店至少打五折(优惠3.3万余元左右)。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男子准备走法律程序。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不管如何,酒店私自更改菜单,都已经违约了,应该赔偿。
还有网友表示,石斑鱼变成桂花鱼,手撕羊排变成焖羊肉……从更换的菜品来看,酒店方面完全是以次充好,属于欺诈,不仅要赔偿,还应当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确实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欺诈是故意行为。也就是说,男子如果要求酒店退一赔三,必须证明酒店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况。而这对男子来说并不容易。
当然,不是故意欺诈并不是说就不用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男子在酒店订了婚宴,与酒店方面建立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依约应当按照与男子之间的约定,提供相应的菜品。
不管酒店是故意还是过失,出现货不对板的情况,从合同履行角度来说,都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6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违约之诉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本案比较特殊,婚礼具有唯一性,酒店上错菜,确实会给新人留下不可逆的情感遗憾。男子除了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外,依法还可以要求酒店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一般就可被认定为“过分高于”。
而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往往结合给受害人造成的影响,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场合、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一般3000-5000左右。
具体到本案,如果如酒店所说,两套菜的价值基本一致,酒店愿意赔偿男子2万元,男子其实完全可以接受。没有必要再走诉讼,否则费时费力,后期大概率也拿不到这么多。
这事你怎么看?
